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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知识】《宗教事务条例》解读第二十六课: 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有关规定

时间:2022-04-08 23: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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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知识】《宗教事务条例》解读第二十六课: 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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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解读第二十六课:

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有关规定

原文:

第四十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四十一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解读

1.集体性宗教活动一般应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包括经登记的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不得在未经登记的场所、广场、宾馆、酒店等其他场所举行。

2.集体性宗教活动应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宗教院校组织举办,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办宗教活动,也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3.集体性宗教活动应由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且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主持宗教活动、讲解教义教规、提供相应服务。

4.宗教教育培训必须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供 稿丨 宗教一科

编 辑 | 金琳堡

责 辑 | 郑海洋

审 核 | 陈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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