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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解读第三十二课:
宗教财产所有权归属有关规定
原文:
第四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解读
1.财产的所有形式一般有三种,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过去宗教界提到的“教会所有”“社会所有”“信教群众集体所有”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2.本条例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如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等,所有权仍归国家或集体,但在符合有关规定前提下,可以由宗教界管理和使用。
3.除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自有的合法财产。此时,如果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已经取得法人资格,即可享有财产权;如果未取得法人资格,那不能成为财产所有权主体,也就不能享有所有权,只能在宗教事务部门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下,对这部分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供 稿 | 宗教一科
编 辑 | 金琳堡
责 编 | 郑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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