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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解读第三十一课: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关规定
原文:
第四十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
1.这两条是关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和内容的规定。
2.随着网络的兴起,互联网成为宗教传播的重要渠道、也是发展最迅猛的渠道之一,网络宗教事务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供 稿丨 宗教一科
编 辑 | 金琳堡
责 辑 | 郑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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