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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辽宁省餐饮烹饪行业协会”(英文译名Liaoning Diet and Cuisin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LDC TA),简称“辽宁烹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餐饮烹饪行业的社会团体、经营服务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和行业管理人员、业内实际工作者、知名人士、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专业性、非盈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各项活动,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弘扬中华民族饮食文化,致力于发展辽宁餐饮烹饪事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商业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5号。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实施餐饮业的国家、省行业标准、食品标准,规范企业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餐饮业的技术进步。
(三)组织开展餐饮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制定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
(四)组织餐饮理论、烹饪技艺、企业经营与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开展理论研讨、技艺交流、学术讲座等活动。
(五)组织推广烹饪新知识、新工艺、新技术,举办各类技能大赛;发展与创新辽菜,扩大辽菜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组织参加全国行业性的各类评比和竞赛活动。
(六)举办和组织参加餐饮行业的各种展销促销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同行业和相关组织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扩大辽宁餐饮业在国内外的影响。
(七)为会员单位和餐饮行业提供市场信息、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省内各级烹饪(餐饮)协会、学会、研究会,各类餐饮企业及与餐饮业相关的企业,驻辽部队、武警和烹饪院校、研究机构等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餐饮企业或相关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获中级以上资格等级证书的烹调师、面点师、服务师;
(三)烹饪院校或相关专业的教师;
(四)在市级以上行业的各类技术比赛或专业理论研究会上获奖者;
(五)各类餐饮烹饪研究人员和理论工作者。第十条 对热心餐饮烹饪事业,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领导或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为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手续: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必须有两个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或两名个人会员介绍,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由本会颁发相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优先参加本会提供的人才培训、技术交流、观摩考察、信息咨询等各项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名誉会员享有(二)(三)(四)(五)款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发展餐饮烹饪事业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相关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对行业发展和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四年。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会长、分会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专业分工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按行政区划在省内各市设立分会,其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确定。专业委员会和各市分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常委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会长、分会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会长、分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会长、分会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会长、分会会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原则上本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法人代表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本会重要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及本会所属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和业务交往;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10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