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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

时间:2024-04-14 11: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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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

宜兴首名公民诉讼代理人因作虚假陈述被司法拘留

宜兴市人民法院 日前,在金某诉宜兴某机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金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因在审理中作虚假陈述,已严重妨碍民事审判活动,被宜兴法院司法拘留。

这是宜兴首起公民诉讼代理人因妨碍民事诉讼被司法拘留的案件。

金某自11月4日至2月28日在某机械公司工作,6月28日,金某以该机械公司违法克扣其加班工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每天延长工作时间3小时的加班工资24656元及经济补偿金等,金某委托徐某作为代理人(公民代理)参加诉讼。审理中,法院专门针对金某的上下班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质证中金某本人没有到庭,徐某和金某联系后向法庭作出“每天6:30到11点吃饭,吃饭休息40分钟,到18点下班”的陈述。但根据机械公司提供的考勤打卡记录,金某每天到厂时间均在早上7:40左右,下班时间均在下午5点左右,偶尔有晚下班的情形。为此,承办法官至机械公司作进一步调查,分别向该公司普通员工、车间领导、副总经理进行了了解,他们陈述的上下班时间与考勤记录基本一致。后法院要求金某本人到庭,金某向法院陈述,早上8点正式开始工作,但基本是7:40到厂,下班基本上是5点多钟,也有过19点多下班的情形,对代理人也是这么陈述的。法院再次通知代理人到庭,徐某又表示金某和他说的上班时间是6:40,下班时间不确定,遂其帮金某确定下班时间为18时。

金某的上下班时间为直接关系到本案处理结果的重要事实,徐某作为代理人对法院作出虚假陈述,行为已严重妨碍法院的审判活动。为严肃法律,宜兴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徐某处以司法拘留7天的处罚。

所谓公民代理,是指在我国的司法诉讼程序中,非法律职业(主要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普通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辩护人)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参与法庭诉讼的一种活动。为此,法院提醒市民,在打官司时,最好聘请正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如果选择公民代理,那一定要选择业务与个人素质良好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在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 : 诉讼参与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诚信原则应当贯彻整个庭审的全过程。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 :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对于虚假陈述,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干扰司法审判,妨碍司法秩序的,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语

具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创造了震古烁今的灿烂文化,对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在经历了近代以来从屈辱走向奋起、从落伍走向崛起的百年沧桑之后,中华民族迎来了大发展大作为的时代,迈出了走向伟大复兴的铿锵步伐。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将继续团结带领两岸同胞顺应历史大势,勇担时代责任,把前途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前进道路不可能一马平川,但只要包括两岸同胞在内的所有中华儿女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就一定能够粉碎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和外来干涉图谋,就一定能够汇聚起促进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的磅礴伟力。祖国完全统一的历史任务一定要实现,也一定能够实现!

①详见《联合国司法年鉴》(United Nations Juridical Yearbook )第516页。

②1951年9月4日至8日,美国纠集一些国家,在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苏联的情况下,在美国旧金山召开所谓“对日和会”,签署包含“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之所有权利和请求权”等内容的“旧金山和约”。该“和约”违反1942年中美英苏等26国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规定,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台湾主权归属等任何涉及中国作为非缔约国的领土和主权权利的处置也都是非法、无效的。中国政府从一开始就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无效的,绝不承认。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朝鲜、蒙古、越南等国家也拒绝承认“和约”效力。

③1995年1月30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发表题为《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讲话,提出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强调“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我们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而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搞‘台湾独立’的图谋的”等。详见《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8月第1版,第418至423页。

④这里不含经第三地的转投资。

⑤根据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展望数据库”的统计。

中伦助力“微医”首次获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与保护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微医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医公司”)诉广州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在本案中具有认驰必要,微医公司的第11388660号“微医”商标于11月21日在中国境内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辅助”等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程度,构成驰名商标,判令广州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中伦律师作为微医公司的代理人,充分论证了本案中认驰的必要性,协助微医公司收集、整理了“微医”品牌的发展历程、市场份额、推广情况、公益贡献、媒体报道等大量证据,使得涉案“微医”商标所积累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得到全方位呈现。办案过程中,中伦律师还协助微医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商标使用与管理制度,夯实了公司商标保护长效机制。

合伙人马远超以及律师王治庆为本案提供了制定方案、搜集证据、起草文书、参加庭审等全程法律服务。合伙人杨卫华也为本案提供了专业支持与协助。

微医公司总部位于杭州,由廖杰远带领团队创建于,旗下“微医”平台以“健康有道,就医不难”为使命,旗下乌镇互联网医院是全国首家互联网医院,开创了中国在线诊疗、处方流转、医保在线支付等新业态。

#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医疗健康#

鉴定人与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培训

【王绪明】

第一章 鉴定人与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培训(基础篇)

1、鉴定由来【司法鉴定简史】:

(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3)中国的情况:

1)、古代:

2):近现当代:

2、概念和范围的确定:

(1)概念:

(2)范围:

3、鉴定人与鉴定机构:

4、鉴定范围:

5、鉴定过程:

(1)委托:

(2)受理:

(3)鉴定:

(4)结论:

6、鉴定附随义务:质证、出庭、采信

7、鉴定中的问题与救济:

8、未来:

课程编制说明

基于司法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各类实际差异,非常有必要实施规范化培训,这一培训分为基础篇、技术篇、法律与标准篇构成。以上课程将授权相关机构公开发售,并收取基础的费用。

基础篇重点有以下几点:

1、司法鉴定简史部分,绝大多数鉴定人都属于兼职,或半路出家,没时间也没机会对这一来龙去脉学习。常言道,学史识今。鉴定工作就是将已经发生的或已经存在的争议问题运用科学方法和知识来检验、验证、推理,得出接近真相的结论,这个工作其实就是考古。为此,作为鉴定人与鉴定机构都要把鉴定发展史,要当做必修课和融入鉴定机构的企业文化,也必将成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鉴定工作和鉴定能力的考核内容。

2、鉴定的概念与范围,是否法定?是该章节的要点。

3、鉴定人与鉴定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本章节的重点,这也是很多鉴定人与鉴定机构比较模糊的部分,特别是规范化、明确化的收益分配权、对鉴定结论的法律义务。

4、如何做到鉴定过程的程序合法和内容合规,方法科学、结论精确,避免错误的原则是重点,规则和机制保障了过程。

5、关于鉴定的附随义务,这本来就是鉴定工作的重要部分,往往鉴定人与鉴定机构认为出了报告就万事大吉,这才是责任的开始。

6、执业规范与纠错、被投诉、被纠缠,要有明确的应对措施和追责机制,尤其是对于无理取闹的当事人,要通过合法途径给予规制。

7、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未来发展方向,也是关乎每一个机构和人的核心问题,更值得预见与共同关注和努力。

日前,我国司法部有关人士认为,制定司法鉴定法,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启动、质证、采信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数据显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年均增长6.94%,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5.69%,检案数量年均增长39.38%。

截至底,我国共计司法鉴定机构4955家,司法鉴定从业人员53835人,当年检案数量达到117万件,行业发展初具规模。

虽然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在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朱勇、傅延华等62名代表提出2件议案,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议案提出,随着我国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滞后于实践需要,而我国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且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同时,对三个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切实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的问题。

虽然司法检测暂时未能单独立法,但司法鉴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各项管理机制正在不断调整优化当中,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体制有望理顺,行业市场空间拓展潜力大。

由于司法鉴定的公正性质,目前市场上的司法鉴定权威机构大多为公检法部门设立,部分为面向社会的服务机构。随着社会进步,居民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将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的增长。

司法鉴定广泛应用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亲子鉴定、书画鉴定等领域,我们预计,随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及成功,司法鉴定行业社会需求这一领域存在巨大的拓展空间。

第二章 鉴定人与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培训(法律与标准篇)

1、法律与法规:

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标准与规范性意见:

第三章 鉴定人与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培训(技术篇)

1、法医学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其他类(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广州,发生一起极具争议的案件!某银行的客户经理,月薪2万元,被银行要求在市内调动工作地点。客户经理不服从,拒绝到岗。银行以该客户经理旷工为由将其开除处理,客户经理认为银行系违法解除,便对银行提起仲裁、诉讼。(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事情是这样的,的时候,李某入职某银行广州分行,接着被安排到白云支行担任客户经理。在白云支行努力工作6年多后,李某回到广州分行担任客户经理。

出事之前,李某与该银行广州分行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岗位都是客户经理,工作地点约定的都是广州市。

3月,该银行广州分行给李某发出工作调动单,要求李某到增城某支行担任客户经理,需要在3天之内办完相关手续。

李某直言不接受前述工作变动,但该银行广州分行没有放弃,之后连续3次催促李某到岗工作,并承诺职级待遇不变,另外每月提供600元的交通补贴和6个月的适应期。

但李某还是不同意工作变动,拒绝到支行上班。之后,该银行广州分行以李某累计旷工15天将其开除。

李某认为该银行广州分行是在变相逼迫自己离职,属于违法解除,便提起仲裁和诉讼。

可能有网友觉得,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明约定了李某的工作地点在广州市,那就意味着该银行广州分行有权调整李某的工作地点。

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这是不正确的。毕竟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工作地点一旦确定就会对双方形成预期,这种预期在劳动者身上表现得会非常强烈。因为劳动者会根据工作地点考虑住房和生活的事宜。

像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广州市,其地理范围还是比较广阔。根据目前的仲裁实务和司法实践,这种约定相当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工作地点以李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实际工作的地点为准。

在本案中,李某最初的工作地点是白云支行的所在地、之后是该银行广州分行的所在地。

当前述工作地点确定后,该银行广州分行如果想变更李某的工作地点,要么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么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要么是该银行广州分行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需要。

而在本案中,该银行广州分行调整李某的工作地点就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结果。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具备正当性,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

(1)调整工作地点确实为该银行广州分行生产经营需要;(2)没有显著降低李某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3)没有对李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4)调整工作地点对李某而言没有歧视性和侮辱性。

所以,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银行广州分行是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向李某发出的变更工作地点的决定。同时承诺李某的职级待遇不变,每月还提供了600元的交通补贴,尽量降低对李某生活、工作的影响。而且此次工作调整对李某而言不具备歧视性和侮辱性。

基于前述分析,一、二审法院认定该银行广州分公司作出的调整决定合法。一旦认定合法,攻守就会易形,李某存在旷工这样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基于前述规定及李某旷工的事实,该银行广州分公司将李某开除合法有据。所以,该银行广州分公司不用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我国,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种类多样,涉及的内容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具体利益,判断每一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要遵循合法与合理的原则。有法律依据存在,行为的合法性比较容易判断。

但当出现合理性判断时就会见仁见智,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捉摸不透,这就是需要司法案例的普及,让双方都了解法院对于劳动纠纷的见解,让双方再之后履行劳动合同时能够合规遵守。

如果李某提前了解了这方面的司法实践,估计也不会不去报道。所以,作为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当纠纷没有清晰的界定时,建议劳动者合理地向用人单位表达意见,积极履行自己的到岗义务。

转自: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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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号周刊##广州头条##广州#

【田龙:让青春和检徽一同闪光】前,田龙大学毕业后进入海原县检察院,走上执法办案一线。为更好地胜任工作,他利用闲暇时间学习党纪国法和业务知识,反复揣摩、理解每一条法律规范,有不明白的地方,就虚心向师傅和同事请教。

功夫不负有心人。,田龙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证。,他撰写的论文获全区理论调研文章优秀奖。,他撰写的论文获中卫市检察机关理论调研文章优秀奖。8月,田龙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区优秀侦查监督检察官”,10月荣获第六届全区优秀公诉人及优秀辩手等荣誉。

“不因案情简单而掉以轻心,也不因案件疑难复杂而畏难,任何时候都以求极致的态度追求办案质效。”遵循这一理念,加上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至今,田龙负责办理的600余起案件无一起错捕、错诉、漏诉。

“如果没有检察院温情执法,我的人生就完了。”李某拉着田龙的手感激地说。,李某驾车致一名骑车男子死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海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如果被判刑,不但会影响李某的学业和就业,他的人生也会因此改变方向。”看着卷宗,田龙陷入沉思: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检察院可依法起诉至法院。但李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也是村里唯一的大学生,全家人的希望都寄托在他的身上。

“要依法处理案件,也要让李某感受到法治的温度,给他人生的希望。”通过对案件综合评判,田龙拟定了初步处理方案:认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受害人家属已拿到全额保险赔偿,且与李某达成谅解,该案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对该案提出拟不起诉意见。海原县检察院专门就该案开展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案件画上了句号,但我们温情执法的理念永远没有休止符。”田龙说,检察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报记者苏克龙文/图)

云南昆明,一男子到银行取款20万元,不料银行柜员操作失误,多给了30万元现金,银行要求返还,男子:我已离柜,概不负责。

老李到银行办理无折现金取款业务,取款的金额为199900元,老李交了100元现金给银行柜台一的柜员董某,以便支取20万元整数。

银行自称由于办理该业务的柜员董某工作疏忽,误以为老李支取的款项为50万元,故向老李支付了50万元款项,实际多支付给老李30万元。老李取款前账户余额为210939.89元,取款后帐户余额为11039.89元(210939.89元-199900元)。老李收取50万元款项后离开。

此外,银行称老李于取款当日中午时分到银行存款20万元。当日下午,柜员董某扎账时发现短款30万元,经其查看相关单据及监控录像后才得知多支取了30万元给老李。

经银行向老李告知情况后,老李否认银行多支付给其30万元。后民警就老李到银行处取款事宜向老李进行了询问,老李同样否认银行多支付了30万元给其。

银行委托鉴定中心对送检视频资料(送检该行署名为“柜台1从9时50分—11时34分、柜台1正面录像”的mp4格式视频文件数据光盘)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视频记录时间码显示为11:27:47至11:34:00,柜台一的柜员董某办理顾客老李取款业务时,支付的金额是多少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柜员董某办理顾客老李取款业务时,支付的金额共计50万元。

银行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老李返还30万元。

庭审中,老李陈述其到银行处取款时并未对老李支取给其的款项进行清点,对有几捆也没有进行清点,从上面看面值都是100元,中间的票面金额不知道,有纸捆的,有橡皮筋捆的。

一、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关于原告银行与被告老李双方争议的被告是否从原告处取得不当利益30万元的问题。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在向原告取款过程中,原告多支付给被告30万元的事实存在,对被告辩解的取款金额是199900元,被告拿了100元给原告,原告取了20万元给被告,不存在原告多支取30万元给被告的意见,因与本案查证事实相悖,故不予采信。因此,被告占有该30万元款项没有合法根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属不当利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老李返还银行30万元。

二、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老李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提供的一份法律效力明显存疑的鉴定意见书属事实认定错误。

1.被上诉人提交的监控录像文件即检材,是由被上诉人单方提供,并且该送检检材系复制件,无法辨识其真实性及完整性。一审中,上诉人之所以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正是基于该检材不具有司法鉴定的基础和价值。

2.承办本案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时使用两个《司法鉴定许可证》,颁证日期分别为9月29日和2月28日。由此导致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及形式上存在明显瑕疵。 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明确本次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据此得出的鉴定意见明显存在偏颇。

因此,上诉人老李认为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无论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形式上均明显存疑。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存在极大的缺陷,无法支撑其相应诉求,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导致一审判决错误。

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由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作出,虽然上诉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是上诉人并不申请重新鉴定,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并且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明确表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监控视频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述异议不予确认。

2.综合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否成立、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的疏忽,致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取款时被上诉人多支付给上诉人30万元。虽然上诉人对该事实不予认可,但是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监控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实际向其支付的款项金额为50万元。上诉人虽然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异议,但其并不申请重新鉴定,亦无证据证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故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柜员也太粗心大意了,50万和20万差距还是很大的。对此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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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索马里海盗劫持俄罗斯油轮不成反被生擒。然而被捕之后,海盗头子依旧叫嚣着:按照国际公约,你们没有资格审判我们!那么,此事后来如何?

索马里常年战乱,沿海地区海盗活动更是猖獗。仅一年,索马里附近海域发生海盗袭击事件就高达到214起,占全球海盗活动的一半以上。该海域的安全问题成了全世界头疼的难题,很多国家的船只都曾遭受过海盗的抢劫,就连军事强国俄罗斯也不例外。

5月5日2中午12时,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号油轮在行驶到阿拉伯海的索卡特拉群岛附近时,就遭到了索马里海盗的劫持。

当时,索马里海盗分成两个小组,分别乘坐两艘快艇向油轮靠近。在接近油轮后,海盗便用自动步枪疯狂扫射,趁船员躲避之时,一组海盗强行登上油轮,另一组海盗则在油轮附近望风。

油轮船长尤里·图里钦斯基不愧是见过大风大浪的人,他一边淡定自若地命令油轮加速行驶,通过船体剧烈摇摆产生的海浪,来给海盗登船制造困难;另一边,他立即向大型俄反潜军舰“沙波什尼科夫元帅”号发出求救讯息。

“莫斯科大学”号油轮由俄罗斯新罗西斯克船运公司制造,而且事发时载有8.6万吨原油,价值高达5200万美元。如果原油泄漏,不仅对俄罗斯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损失,也有给附近海域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此次事件非同小可,这既关乎人命,也关乎俄方的经济利益和大国形象。俄海军指挥部高度关注此事,在对被劫油轮情况进行核实后,便给海军陆战队、特工部门、该地区各个使馆等相关部门下达了立即开展营救行动的施令。

不一会儿,“沙波什尼科夫元帅”号就赶到了事发地点。索马里海盗在发现俄军反潜军舰后,率先开枪,并发出警告:任何武力解救人质的行为将导致人质被枪杀和炸油轮被炸。

俄海军并没有理会海盗的叫嚣,而是在距离油轮80公里处,升起了一架直升机,打算就近进行方位侦察。

海盗头子以为俄海军要实施轰炸,于是便下达了率先射击的指令。而后,“沙波什尼科夫元帅”号在遭到攻击后,没有立即还击,而是先用重机枪和火炮发射警示弹,让对方停止进攻。

可是贪婪的海盗显然没有意识到俄军武器的威力,仍然拒不投降,并且坚持射击。他们的激烈反抗,最终激起了俄军方司令部的怒火。

很快,直升机飞行员就受到了还击的指令。同时,俄海军特种部队成员分乘3艘快艇逼近油轮。

处于直升机火力扫射和快艇包围下的海盗们终于知道怕了,他们不得不请求俄军停火,最终缴枪投降。

解救行动共持续了2.5小时,除了1名海盗被击毙外,其余海盗全部被俄军方抓获。整个营救行动堪称完美,既没有给海军造成伤亡,也成功解救了船上全部23名船员,而且船上的原油也未受损失。那么,俄罗斯海军和船员究竟是怎么做到的?

原来,在事发时,尤里船长就迅速组织全体船员进入安全舱室。安全舱室内储备了食物、饮水和通信设备,而且舱门异常坚固,除非从内部打开,不然那些海盗休想进来。

而俄海军也是在侦察到无一名油轮船员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后,才放手展开的救援行动。

然而,在被俄海军抓捕后,海盗头子却公然叫嚣:“按照国际公约,你们没有资格审判我们。”他何如此猖狂?俄方又该作出怎样的抉择?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规定:世界所有的国家对于公海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的海盗行为应展开最大程度的合作进行打击。

公约制定时的假设是,各国对于审判已缉捕归案的海盗一事是有积极性的,国际法只需要授权各国如此行事即可。

换言之,对海盗船舶进行扣押并实施了逮捕的国家,如果有意起诉海盗,依据公约享有司法管辖权。但是,如果无意起诉,可以选择释放这些海盗,因为这样做并不违反公约。

由于国际法的不完善,俄海军及执法部门并不清楚应当如何处置拿获的海盗嫌犯。如若将海盗嫌犯带回国内审理,则又缺乏国内法依据。

最重要的是,在审判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移交、审判中被告人正当权益的保护等事项,均需司法机关付出巨大成本。

最终,俄罗斯军方在收缴了索马里海盗的武器和导航设备后,并未对进行任何审判,而是将其送上了一条小船。

但是,船上的无线电信号在1小时后消失,当时该船距离海岸仍有数百海里,这些海盗恐怕难以生还……

#盛大金禧最新消息#

浅谈盛大金禧案

湖南盛大金禧公司成立经营已有20多年,如果现在认定湖南盛大金禧公司自成立经营以来一直属于非法集资活动,哪湖南盛大金禧公司的存活期就是一个奇迹,相关部门的许可单位、相关部门的监管在湖南盛大金禧公司经营存续的20多年中难道就没有发现取缔。

是不是也有可能湖南盛大金禧公司的经营之前是合法合规经营,而之后才出现了非法违规经营呢?

湖南盛大金禧公司案如果以国务院247号令来作为认定非吸或变相非吸的法规依据,反而证明了行政机关违法而员工无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司法解释》”)规定非法集资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简称“非法性”);

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简称“公开性”);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简称“利诱性”);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简称“社会性”)。

以上“公开性”是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相关罪名成立的必须“同时具体”的四个条件之一。反过来,若不具备“公开性”则不成立非法集资。

公开宣传的途径多样,除“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以外,司法解释中还有“等途径”的规定,还包括打电话、微信朋友圈、QQ、发放宣传资料、电视广告、网络宣传、开办讲座、举行产品宣讲会、报告会、口口相传、组织旅游团、在商业银行柜台摆放宣传资料等,凡是主观上目的在于推广、介绍融资信息以达到募集自己的途径都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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