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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报名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时间:2019-08-29 23: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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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报名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安徽省滁州市,发生了一件猖狂的殴打女友案。相恋一年,张某真心想不到男朋友吴某竟然是这样的人,生性多疑,喜欢家暴,很难摆脱。

3月份一天,张某和吴某在逛街,在光天化日之下,吴某直接动粗,殴打张某,拽头发、撕衣服、拳打脚踢。

4月的一天晚上,卧室里,张某收到男子柏某的信息,吴某要求查看,张某不愿意,吴某大怒,对张某拽头发、打嘴巴、扒眼睛,最后直接用菜刀打吴某的背部,意图行凶,张某无奈解锁,吴某给柏某发信息:车行见!

凌晨1点,柏某赴约。吴某将张某带下楼,持刀对柏某拳打脚踢,要求柏某下跪并说出柏张两人关系,张某挺身而出,阻止吴某施暴。

吴某气不打一处来,将张某带回,一顿毒打,强迫张某脱光衣服下跪,追问张某与他人的关系。

动静太大,他人报警,张某才被警察解救,吴某被抓获!

那么问题来了,吴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呢?

首先,我们来看吴某的行为造成的刑法后果:张某被依法鉴定而轻伤二级,而柏某被鉴定为轻微伤。

其次,吴某前后对张某、柏某实施了伤害到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不过,打两人确有不同:一是实施的结果不同,一个是轻伤,一个是轻微伤;二是实施伤害地点不同,打张某在房间内实施,而打柏某在门外车行门口。

再次,刑法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两人侵犯的法益不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

最后,吴某殴打张某的行为,导致张某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吴某持刀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构成寻衅滋罪,应当判处5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第2条第4款规定:持刀殴打他人的,应当评价为293条第1款第1项所规定的情节恶劣。

谈个恋爱,女的受伤,男的坐牢,真是两败俱伤!也许这样的恋爱本应该不存在,因为恋爱本是美好的。

吴某最终认罪认罚,虽认识到了错误,为时已晚。吴某在爱情之中失去了理智,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刑罚的代价。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从新闻中学习法律。

#滁州头条# #究法通律大讲堂#

广东潮州,一男两女趁凌晨行人稀少,找到目标店铺后,一脚踹开玻璃大门,进店大肆掠夺。原本以为只是一起单纯的盗窃事件,但接下来发生的事却令人瞠目结舌。

参与盗窃三人中的一对男女在拿完东西以后,竟然接起吻来,情到深处亲了好几下,这一幕恰巧被监控全程录制。(来源:中国网资讯、Vista看天下)

年轻人有这心态,况且有手有脚干点什么不好,偏偏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据悉,该团伙已经在周边地区作案数起,不禁令人感到诧异。

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

一般来说,认定盗窃罪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以广东省为例,根据两高一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潮州属于二类地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

换句话说,在广东潮州实施盗窃行为的,只要盗窃数额在1500元以上,即可构成盗窃罪。数额未达到15000元时,将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处罚。

退一步说,如果一次的盗窃数额未达到1500元的数额较大标准,行为也属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的,处5-10日的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当然如果有屡教不改,或者盗窃金额接近犯罪构成要件的,则属于情节较重,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将被处以10-15日的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本案有所不同,根据新闻报道,本案中的三人盗窃团伙已在周边地区作案数起,而对于“多次盗窃”的行为,并没有数额的要求。

1998年的司法解释曾对“多次盗窃”行为进行规定,1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属于多次盗窃。但这个规定在发生了变化,司法解释将“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改为2年内3次以上。

由此可以得知,的司法解释加重了“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在这起事件中,如果三人团伙事实上存在多次盗窃,只要在2年内达到3次以上的,那么无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人依然涉嫌盗窃罪。

不知道在监控镜头前亲吻的两人,事发当时作何想法,难道以为所做之事天衣无缝,不会被抓吗?

事实上,如今国内到处都安装有监控装置,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后根本无处可逃,相信事件中的三人团伙,落入法网也只是时间问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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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 #潮州头条#

【百年党史中的检察档案121】全面推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

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集中研发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对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所有司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搭建起一个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司法办案平台。10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部署使用。全面推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立足检察工作全局、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部署,对于提升检察工作信息化水平,促进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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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要闻#【为孩子们健康成长筑牢“防火墙”】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规定。《意见》自11月15日起施行。@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陇原剑 @陇南发布 @陇南中院 @陇南检察 @陇南公安 @陇南政法 @陇南日报 网页链接

法考客观题已经结束了,我想说的是,每年法考的时候,在开考的前几分钟,总有人恋恋不舍地拿着书在背,一分钟都不舍得浪费。

我可以断言,这些临时抱佛脚的人,大概率就是来交个报名费陪练的。

为什么这么说了,因为曾经我就是这种人。

高考的时候,我带了一大堆书去,想着在休息的酒店复习一下,结果发现一点用没有。其他同学,很少有人带书的。

,大四参加司法考试时,我也带了一本学习资料过去,在开考前几分钟还在那里背。然后,背的知识点一题都没考。

,时隔5年,我第一次参加法考。

这一次,我决定啥也不带,爱咋咋地。开考前,我就站在走廊旁边,135度仰望天空,因为我相信,一切自有定数。

果不其然,那些开考前还在背书的同学,很多都没过。我这种站着玩的人,反而过了。这,就是天意。

平时扎扎实实的学习,比临时抱佛脚,更有用。

所以,我建议参加法考主观题的同学,没必要带资料进去背诵,真的没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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