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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 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第五题

时间:2021-04-26 14: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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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 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第五题

“不知法不免责”和“不知者无罪”有冲突吗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辩解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以期无罪或从轻处理。但一般情况下,他们的意见不会被采纳。

这种情况,法律术语叫“不知法者不免责”,意思是说你不知道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影响你构成犯罪,不影响你需要对此承担刑责。这是我国的传统观点。

这一法则,源自罗马法,当时用于民法领域,到了近现代才开始运用于刑法领域。

为什么不知道是违法行为,也要担责呢?

国家法律是有规范的公布程序的,公布之后,除了国家层面的宣传外,更重要的是,每一个人都有学习的义务和遵守的义务。你不去学习,是你的责任,因此做了一件你认为合法但实际上违法的事情,这是属于你学习不不够认识不足导致的,你需要为你的懒惰承担责任。

有人可能会说,我经常听到别人说“不知者无罪”,不就是说“不知道的人,就是没有罪吗”?

有这种理解的人,实际上误解了“不知者无罪”的本意了。它的下一句是“闻者足戒”。这是从道德或者礼仪的层面说的,意思就是不知道情况的人,行为上有轻蔑或冒犯的地方,是可以谅解或理解的,但我们其他听到的人,应该引起重视和警戒。

而“不知法者不免责” ,是从法律和刑罚的角度讲的,两者之间没有冲突。

希望每一个人,在做每件事之前,想深一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避免很多麻烦!

最后,和大家实践一下,做做司法考试的真题(卷二第4题,单选题),欢迎大家告诉我答案和理由(备注:不要网搜,要凭直觉和知识判断):

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

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 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 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 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从吴亦凡事件跟大家聊一点刑法学的认识。

新中国建立后,受当时苏联的影响,刑法在认定犯罪时,采用的是四要件说,即要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从而确定是否构犯罪。前后,在司法考试中,刑法采用了三要素说(又称三阶层),即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三要素说是一个递进的过程,在认定犯罪时更客观,也更具操作性。以吴案为例,据报道,吴曾在聚会后趁她人醉酒状态下与之发生关系,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网说对此有观点认为难以认定,其实并不然。用三要素来认定,首先,犯罪构成该当性,所谓该当性,就是完全看客观行为,不用考虑其它,在女性醉酒状态下,与之发生性关系,这一客观行为就是刑法上所谓的强奸;第二步违法性,其实就是找有没有不违法的正当理由,比如正当防卫之类;第三步有责性,就是找没有可以不用承担的理由,如加害人是末成年人或精神病人。

所以用三要素一分析,1、吴的行为符合刑法对强奸的规定(有该当性),2、吴实施这一行为并非正当防卫等(有违法性),3、吴并非末成年人也不是精神病人(有有责性),三要素俱全,行为构成犯罪,至此,强奸这一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强奸罪了。

刑法属于公法,至于受害人是在事后是怎么想的,并不影响刑法对该行为在实施当时的判定。甚至可以这么说,即使都某事后表示其完全同意或在事前就有同意的想法,只要其在行为时末明示,就不影响刑法的判定。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全面推进公正司法】网页链接 来源:学习强国

看到《狂飆》裡唐小龍出獄時,初時帶著忐忑不安的眼神,待見到高啓強時得到溫暖的接納,眼淚強自在眼眶裡打轉,我的心裡有相當的激盪,很多的記憶刷的一下都回來了。

下半年,我追打陳水扁貪腐弊案達到高潮時,民進黨採《三十六計》的「圍魏救趙」,也攻擊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並由檢察官以貪污罪提起公訴,其內涵是指控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將市長特別費挪為私用。此案可輕有重,若司法硬要擴大偵辦,是必得坐牢的。若如此,馬英九就無法投入大選。

後來馬英九的秘書余文出來頂了罪,承認是他在發票處理上有瑕疵,馬英九並不知情,也就是法律上的「無犯罪之故意」,最後馬英九獲判無罪,余文卻坐了牢。

余文是個小公務員,一坐牢家里的生計便出了困難,而且還要負擔龐大的律師費,我當時勸馬英九要多關心余文,在道義上得照顧余文和余家的生活。不過馬英九對外急著切割與余文的關係,拒絕了我的建議。當時正處在大選前的敏感環境,馬英九的切割或許情有可原,反正大人物常講「一切以大局為重」嘛!

不過,後來的發展,我就無法接受了。幾年後,余文出獄了,有個犯罪前科,很難找到工作,而馬英九已贏得大選,大權在握,要給余文一丁點幫助,是舉手之勞的事。我因此再找馬英九,希望他為余文安排個工作,至少也是做為代人頂罪坐牢的補償吧,但馬英九還是置之不理。後來,還是時任台北市長的郝龍斌給了余文一份工作,讓余文困難的環境獲得一些紓解。

這麼多年下來,不只有余文,太多冷酷無情的切割,所以才造就日後眾叛親離的下場。看到高啓強擁抱唐小龍,給予他雪中送炭的那一幕,我也不禁淚溼。想到余文,想到蔡正元,想到李述德,想到很多人,也想到我自己。真叫「一將功成萬骨枯」,直到現在為止,我看到高高在上的人物,聽他們嘴裡講的「要以大局為重」,我還是有一陣想嘔吐的感覺!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在维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方面,报告显示,去年,法院出台食品安全司法解释,斩断食品“黑作坊”生产经营链条,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切实维护群众舌尖上、针尖上的安全。针对高空抛物、偷盗窨井盖等问题,加大惩治力度,推动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群众头顶上、脚底下的安全。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8.9万件,依法惩治强行别车、竞速飙车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出行安全。

在严惩腐败犯罪方面,去年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2.2万件2.6万人,其中被告人原为中管干部的12人,对赵正永判处死缓、终身监禁,对赖小民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此外,坚决纠正涉疫就业歧视行为,严禁仅以劳动者曾感染新冠病毒、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支持并规范共享员工、网络零工等灵活就业,让群众在疫情冲击下就业得到法律保障。维护群众舌尖上、针尖上、头顶上、脚底下安全,法院做了哪些?-大河网

退休第一天,开始新的生活,还挺忙碌。

今天正式退休。

单位返聘,工资2000块,负责原单位两个部门的工作,但是相对都不累,而且领导很好,时间上不是管的很严,就当是个过渡吧。

部队回来安置到司法单位,从参加工作就开始学习,自学了法律大专,本科。参加司法考试,幸运通过。参加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考试,也顺利通过。开始从事未成年人工作,于是把心理学当成重点开始继续学习,有幸跟北师大王建平教授学习了两年的认知行为疗法。目前在武志红的心理倾诉平台入驻,一般是晚上与周六日工作,业绩还可以,偶尔做做线下咨询。

看到来访从一个沮丧无助绝望的状态变得阳光灿烂有朝气,那种满满的成就感幸福感真不是钱可以换来的。当听到有人说,“李老师,真幸运碰到您,是您把我从小黑屋带出来,我终于好了,可以享受生活了”时,感觉自己好有价值感。

我还是“女童保护基金”的志愿者讲师兼本地团队负责人。这是个公益团队,目前有32人,是进校园讲预防性侵害的课程。平时管理团队事务,也出去讲讲课。团队负责人没有报酬,事情倒挺多,要负责老师们的约课,授课,准备授课物料,督促反馈,还要做劳务表,总部会给老师们一个交通补贴。老师们都是有工作的,所以约好课,还要看看哪个老师有时间。这些工作虽然琐碎,麻烦,但是做的还是很开心的。一来是工作有意义,二来是老师们的工作精神特别感动我,一说上课,都尽力调整时间参加,以前没有津贴,很多老师还得自己贴上路费,还很开心。记得有一次上午先去阳泉盂县一个很偏僻的村子上课,下午又去了平定县另一个偏僻的学校(东回小学)上课,回来时都晚上了,回来的路上大家有说有笑高兴时还唱起来歌。第三个是总部的支持以及总部老师们的敬业精神。我们一般不麻烦总部,但是,只要有事,都会支持我们,无论早晚是否下班,总部老师们回信息基本都是秒回,太让人感动了。一个人做事可能会孤单,一群人一起做有意义的事情,那感觉真的好快乐。

爸妈今年73岁了,退休后还打算带着他们多出去走走。老爸爱热闹,爱出去玩,老妈不爱出去,但是带她出去,她也挺开心的,原本打算10.20-10.27日带他们去重庆玩,来回机票酒店都定好了,结果因为疫情,没能去成,等疫情结束了,就可以带他们去玩了。

一会抽空去看个地方,想弄个工作室。一来自己做线下咨询可以用,二来,万一哪个单位想跟我合作,也正规些。也准备开始学习法律知识,毕竟考证到现在也过去很多年了,等返聘结束,就去律所,再干律师。

哈哈哈,是不是退休的我比上班还忙?

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全文共18条,分别从刑事审判、传统民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破产审判、行政审判、执行程序、信息化技术的运用等八个方面,压实了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全流程全要素服务职能。 网页链接

结婚两年后妻子拒绝同房,趁酒劲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是否会被判刑?孙某和金某在认识,但他们没有任何感情,也不太了解对方。

9月,孙某所在地段即将拆迁,孙某对金某有意思,金某却不喜欢孙某。

孙某的家即将拆迁。为了得到拆迁的好处,李某的父亲强迫女儿李嫁给孙某,双方设宴招待。

虽然李某同意嫁给孙某,但他一点也不喜欢孙某。领证后,孙某提出要与李某发生关系,李某拒绝。

此后,两人再也没有同居过,财产也分开打理,但已经领了办酒席的许可证。无论是概念上还是法律上,他们已经是夫妻了。

就这样,过了两年,孙某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因为离婚让孙某很没面子。

判决下来后不久,孙某在李某的单位门口强行将李某拉进一辆出租车,带到孙某的出租屋。孙某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多次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

随后李某报警,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他非常惊讶。我们是一对夫妻,这怎么可能违法?

QJ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这种犯罪保护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从头到尾完全是防御性的。

在刑法中,从来没有说夫妻之间不能构成QJ罪。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发生性行为,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

但是,按照传统观念,已婚夫妇有传宗接代的任务和同房的义务,夫妻之间的事情很难证明是不是强迫的。

而QJ罪可以无限防卫。如果妻子用这个借口,岂不是成了杀死丈夫的理由?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丈夫并没有对妻子实施QJ,但也有例外。比如,在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期间,或者丈夫教唆、帮助其他男子QJ妻子的,可以构成QJ罪的共犯。

但也要根据具体案例分析实际情况。本案中,因孙某与李某结婚两年,未共同生活,李某一直拒绝与孙某发生关系。

而孙某以暴力手段将李某带走,并在租住处使用暴力手段与李某发生关系,符合QJ罪的构成要件。

此事发生后,金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次法院准许了金某的请求。

另一方面,孙某因其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考虑到孙某一直认为夫妻二人的事情不构成犯罪,且其主观恶心程度较小,能如实供述罪行。最终法院判处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的通俗理解就是不用坐牢)。

很多人不理解,既然是合法夫妻,为什么会因为发生关系而被判刑?

根据《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只要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其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是QJ。

所以我们还是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的人。

最后,你觉得男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算QJ吗?

最后,你对孙某的经历有什么看法?#婚姻##我要上 头条#

最高法院裁判:离婚协议对房屋权属的约定,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案号:()最高法民终42号

裁判要旨

1.仅凭离婚协议无法发生讼争房产物权变动效力。但当事人可基于离婚协议对案涉房产归属的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请求变更登记其为房产所有权人,该请求能否实现,取决于是否有足以阻止该变更登记的情形发生。

2.当事人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房产的强制执行。

详细裁判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张某2能否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二)张某2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一)关于张某2能否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本院认为,张某2与成清波于10月20日协议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海 新区潍坊 街坊 潍坊 室【沪房地浦字()第 号】房产归女方(张某2)所有”,该《离婚协议书》上加某某了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说明案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经过了民政部门的备案,无证据证明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或伪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张某2、成清波针对案涉房产分割达成的前述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案涉房产并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变更手续,目前仍登记在成清波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关于“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仅凭案涉离婚协议无法发生讼争房产物权变动效力。

但张某2可基于离婚协议对案涉房产归属的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请求变更登记其为房产所有权人,该请求能否实现,取决于是否有足以阻止该变更登记的情形发生,如在按揭贷款未全额偿还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变更登记等,故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现阶段张某2对案涉房产仅享有请求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人变更登记的权利,尚不具备直接确认其享有所有权的基础和条件,本院对张某2请求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张某2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院认为,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张某2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万某某的申请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

理由是: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产生的时间来看,张某2对案涉房产享有的请求权是基于其与成清波签订的离婚协议产生,而万某某享有的请求权是基于成清波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产生。张某2的请求权成立在前,其与成清波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预定转移、逃废此后成清波可能发生的担保债务。万某某的请求权与张某2的请求权相比较,在时间上不具有优先性。

另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张某2享有的是针对案涉房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而万某某享有的是针对成清波的一般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具体而言,成清波为富源贸易公司向万某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未将案涉房产设定为抵押担保物,万某某亦并非基于成清波名下登记有案涉房产而同意其为借款人富源贸易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因而,万某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张某2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故张某2关于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来源 | 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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