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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 司法考试卷三

时间:2023-08-16 13: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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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 司法考试卷三

放任他人在其房内强奸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案情简介

6月2日上午,徐某以帮忙找工作为由将在上海市打工的被害人黄某带至黄浦区,后又虚构自己妹妹在其姨父陈某家中寄宿的事实,将其带到陈某的暂住地。当晚,徐某与黄某睡一床,陈某睡另一张床,两床仅隔一张窗帘。11时许,徐某采用打耳光,按压身体等暴力行为强行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其间,黄某拚力反抗,并多次拉扯陈某的被角,向陈某呼救。陈某对徐某稍加言词劝阻后,即听之任之,致使徐某的强奸行为得以顺利实施。

二、分歧意见

本案对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强奸共犯。因为陈某负有阻止徐某实施强奸行为的义务,也具有履行阻止强奸行为义务的能力。能阻止而不阻止,主观上具有片面的共犯故意。但因陈某是不作为犯罪,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帮助犯,可以对陈某实行“双重从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强奸共犯。理由一是陈某给被害人提供住宿时,两者之间并未形成认定陈某具有保证人地位所必需的信赖关系。二是陈某提供住宿行为所带来的危险存在于被害人独自的责任范围内。三是当被害人面临危险成为现实时,先行行为人并没有排他性地成为被害人获救的唯一可能。四是对不作为犯成立的范围和条件,现在各国的刑事政策基本上都在逐渐朝着限制不作为犯成立这个方向发展。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相反意见,其理由都离开了案件事实本身,陷入了刑法理论上的不作为犯罪成立与否的争议中,注意力集中在法理论证上了。持不作为犯成立观点的,就认为构成强奸的共犯;持不作为犯不成立观点的,就认为不构成强奸的共犯。两种意见谁也说服不了谁。在实务中,这种陷入刑法理论争议中的情形,经常导致案件定性争执不下。这种局面是要我们努力避免发生的。

仔细分析发现,徐某强奸黄某在时间上不是一个点,而是存在一个过程,存在一个时间区间。被强奸之前,被害人奋力反抗,多次向陈某求助,陈某对徐某的行为仅是稍加劝阻,就听之任之了。其中陈某从最初的稍加劝阻反对,转变为后来对徐某的默认许可,是双方达成犯意联络的过程。默认许可徐某利用自家的便利条件实施强奸行为,本身就是提供便利的帮助行为。强奸之后,允许徐某继续留宿提供便利,是窝藏行为。故陈某的行为实际是成立事中的帮助犯,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本案成立强奸共犯的情形,与两人事先通谋,徐某将黄某带到其他地点强奸后,再到陈某家住宿成立强奸共犯的情形比较,一个是事中达成犯意联络,一个是事前达成犯意联络,并没有本质区别。执法单位基于对陈某犯罪与否意见分歧的原因,仅折中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量刑畸轻,应是办案单位对成立犯罪没有信心的结果。因此,本案陈某的行为与不作为犯罪没有任何关系,陈某其实是作为犯罪,作为帮助犯,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幅度内判处陈某的刑罚,应是罚当其罪。故本案上述两种意见均有不妥当之处,尤其是努力避免陷入刑法理论的争议之中。

文章来源:刑事备忘录

#普法行动# 1月17日铜川市看守所会见。这是一起极具争议的案件。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但其所经营的既非专营专卖物品,也非特许经营项目,更不是司法解释列举的其他类型。截至目前,刑法及司法解释未明确将当事人的此类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预计这将又是一起极具挑战的案件。

【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后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自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时废止。该司法解释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同时也完善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家事审判规则。其中,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究竟是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有了新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现实生活中,认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归属的情况较为复杂,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也在与时俱进做出修改调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比过去的法律规定,新规坚持了我国民法典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实现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过程中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法律机制,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完善,即有约定先从约定;也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重大修改,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登记在子女或子女配偶哪一方的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这一规定,建议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最好由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在购房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如果是赠与,要进一步约定清楚是赠与子女个人还是子女及配偶;如果是借款,也要约定清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醉驾入刑十周年#醉驾比例减少70%以上】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28日在京表示,自“醉驾入刑”以来,公检法机关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维护了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取得了显著的效果。“酒后拒驾”日益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成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支持的文明准则和法治规则。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情况下,十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两万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挽救了上万家庭免于破碎、返贫。(新华社)

淺谈涉案"抵顶"商铺未办转让登记,是否发生效力!

实例,某法院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藏的事实真相,采取欺骗手段将已通过司法机关抵顶给他人的商铺对外予以出售,骗取被害人钱财34、1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客观:

①某法院()执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同时查明,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某公司保全申请,于6月1日将被执行被告人公司位于市场内的部分房产予以查封。现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已达成折抵协议书,并已签字盖章确认。""上述六宗,共折抵300余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抵偿本院()法院第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被告人公司的给付义务。二、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借款协议:甲方:某公司(申请执行人),乙方:被告人公司(被执行人)。"四、借款担保:为保证能如期归还甲方借款,乙方决定以其位于某市场1号楼,2号楼经营权及其房产作为270万元借款抵押。五、违约责任:借款到期,乙方不能按照以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甲方可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扣押乙方抵押的1号楼,2号楼房产,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替乙方行使1号楼,2号楼经营权,收取租金抵顶乙方借款及利息,扣完为止。"

③6月1日某法院公告:"……在查封期间,以上查封的物品不得买卖、转让、抵押。"

分析

证据:

1、被执行人与另一公司签订《联合径营协议》的租赁土地无权属证明。建筑无规划建筑许可证。

2、"抵顶"协议:甲方与乙方协议书,主要内容:"乙方自愿用位于某市场的法院保全的乙方房产以及所有权折抵给甲方,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径营性用途,并径依法登记的集中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六十四条:"集中在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強制性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建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5、《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径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认为:

1、《联合经营协议》的租赁土地无权属证明,"协议”无效。

2、本租赁土地上建筑无规划建设许可证,建筑物属违章建筑物,不受法律保护。

3、违章建筑物不受法律保护,随时可能被拆除,债权人的违章建筑物是不能抵销债务的。不可以抵债。"抵债协议"无效。

4、违章建筑房屋不予办理登记手续。本商铺不予办理登记,无房产证。无证房屋(商铺)是产权不明的房屋,不能作债务抵押。抵押无房产证房屋(商铺)签订的"抵押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借款协议"中的"借款担保"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某法院执行裁定45天后,双方纠纷。时至今日,时间已过近,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仍未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折抵"给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的房屋(商铺),至今仍未办理房屋(商铺)的评估作价报告手续。未见双方依据作价报告手续办理的移交财产(商铺)详细评价明细表书面手续和材料。

未见被告人履行房屋(商铺)实际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符合法律手续的证明程序移交。双方约定条款虽成立,但事实上,从性质来断,仍未生效。

总之,关于某法院执行裁定书,并非具有直接变动当事人之间既存物权法律关系效力的功能,不符合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未办理物权转让登记(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取得诉争财产(商铺)中不动产的所有权。

某法律认定的“司法机关抵顶给他人的商铺,"事实上未办理财产评估作价和财产符合法律手续的移交手续。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不能依照未生效的“以房抵债"的约定条款,诉请直接取得该财产(商铺)的所有权。

该财产(商铺)所有权(物权)仍属被告人(被执行人)享有。

合议庭和审委会,决定案件结果的机制

中国的司法判决逻辑不仅体现在合议庭做出的判决书中,审委会是决定"难办案件"的重要机构,代表了司法判决的深层逻辑。只有将审委会与合议庭结合起来,才能丰富抽象概括出的司法与政治有机统一命题,也才能完整揭示"中国法官如何思考"。借助某中级人民法院-间的审委会记录,通过比较审委会与合议庭对相同案件的不同分析,能够勾勒出两者之间存在的互动机制: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决定了审委会的讨论方向,而审委会的决定既是判决的底线和前提,更是合议庭据以抵抗外在干预的后盾。由于审委会所考虑的很多问题不能够公开,当事人和大众只能通过判决书之外的方式了解这些信息,因此上述互动更像是两者间的"隐匿对话"。审委会的决定更像是利益选择,对其的监督之道不在于公开信息,而在于完善议事规则、健全民主集中制。

依虚假合同获利构成诈骗罪

推荐时间:-11-25 责任编辑: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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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本案明确了虚假合同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基本信息

案号:()海南二中刑初字第2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诈骗罪;行贿罪;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07-29

主审法官:林明亮

关键词

诈骗;虚假合同;行贿

案情摘要

9月至1月,汇西公司申请新建十艘渔船为由取得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船号,并办理了捕捞证等相关证件。后汇西公司使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等材料虚假地与浙江省洞头县鹿西船厂签订的《造船合同》、付款《收据》等申请办理了琼洋浦十个涉案船号的船籍资料。洪初四谎称十艘渔船确实存在并一直出海生产作业,共骗取度至度的国家渔业用油补贴人民币7102158元。被告人洪初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坦白交代。被告人洪初四的家属代为退赃共计101万元。

争议焦点

依虚假合同获得国家政策性补贴是否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洪初四通过虚假合同、手续骗取数额巨大的国家补贴,占为已有获取利益,这样的行为已经符合诈骗罪的上述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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