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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法律专题——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20-11-19 11: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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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法律专题——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一、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提字第11号】

1、A公司原注册资本1800万元,B公司持有A公司全部股权,C公司欲增资A公司。,C公司与A公司、B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书》,约定:C公司向A公司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15万元,资本公积金1885万元。

2、《增资协议书》中约定了对赌条款:如果A公司实际净利润不足3000万元,C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予以补偿,如果A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C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履行补偿义务,协议书中对补偿款的计算方式一并作出了约定。C公司于协议签订后履行了投资义务。

3、A公司度实际净利润为26858元,未达到《增资协议书》约定的3000万元目标。

4、C公司向法院诉请判令:A公司、B公司向其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万元。一审兰州中院驳回C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甘肃省高院判决A公司、B公司共同返还C公司1885万元资本公积金及利息。

5、A、B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向C公司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万元,A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二、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投资人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2、投资人和控股股东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关于焦点1:《增资协议书》中约定,如果A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则C公司有权从A公司处获得补偿,并约定了计算公式。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增资协议书》中这一部分约定使得C公司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A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因此,可以认定《增资协议书》中的这部分条款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

关于焦点2:在《增资协议书》中,B公司对于C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B公司对C公司承诺了A公司的净利润目标并约定了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也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在A公司的利润未达到约定目标的情况下,B公司应当依约应C公司的请求对其进行补偿。

三、结论

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对赌条款因可能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无效。但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有效。

四、建议

1、投资者进行业绩对赌时,可以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对赌,不应与目标公司本身对赌。

2、对赌协议应配合相应的担保措施。

3、为保证双方的利益,除业绩指标外,对赌协议可以设立更多条件,让对赌协议更加均衡可控。

4、如对赌协议中约定公司股东需向投资者赔偿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应设定赔偿股权份额的上线,避免丧失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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