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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写能力 reading and writing ability英语短句 例句大全

时间:2020-03-13 1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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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写能力 reading and writing ability英语短句 例句大全

读写能力,reading and writing ability

1)reading and writing ability读写能力

英文短句/例句

1.not yet having acquired the ability to read and write.尚未获得读写能力的。

2.The condition or quality of being literate, especially the ability to read and write.读写能力识字、尤指会读写的状态或性质

3.DEVELOPING YOUNG CHILDREN S LITERACY: FAMILY LITERACY PRACTICES;发展儿童的读写能力:家庭读写实践(英文)

4.Language: Good English reading and writing skill.语言能力:较好的英语读写能力。

5.Promoting Englnsh Proticiency by Dictation Training;着力抓好分层听写训练全面提高听说读写能力

6.having reading and writing skills insufficient for ordinary practical needs.读写能力不能满足日常实际需求的。

7.Good at English and good command of PC.良好的英语读写能力及电脑操作技能。

8.Most people are literate, but some cannot read at all.大多数的人有读写能力,但有些人根本不能阅读。

9.One of the Effective Methods of Improving the Students’ Ability of English Reading and Writing --Writing Summaries;提高英语读写能力的有效手段——概要的写作训练

10.Excellent written and spoken English essential. Cantonese language skill is a must.出色的英文读写能力。广东话出色。

11.Literacy was not the lecturers" only concern.大学讲师所担心的不仅是读写能力。

12.Good English and Cantonese spoken and written capabilities.有良好的英语和广东话读写能力。

13.This position need to stay in Henan Province.具有较好英语的读写能力,需长住河南。

14.The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Visual Literacy in Photography Education;摄影教育中视觉读写能力的培养研究

15.Reading,elicitating,discussing and writing-knowhowto develop students creative capability in Chinese language lectures;读启议写——读文教学中的创新能力培养

16.Writing While Reading and Improvement of Reading and Writing Ability;英语阅读式写作教学与阅读写作能力的提高

17.A Study of English Writing Competence: Integrating Reading in Writing Class;“以读促写”提高英语写作能力的教学法的研究

18.Such skills must be supplemented by a great deal of reading and writing.这些能力必须辅以大量的阅读和写作。

相关短句/例句

literacy[英]["l?t?r?si][美]["l?t?r?s?]读写能力

1.Many believe thatliteracy is strongly influenced by the cultural, political, and historical contexts of the community in which it is used.学界通常认为第二语言学习中读写能力的获取受到文化、政治、社会历史等各方面的影响。

2.The paper recounts the series of reform onliteracy in contemporary western countries,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valuation and assessment,and hopes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reform on the evaluation and assessment of the foreign languageliteracy in China.第二语言读写能力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第二语言教学的成效。

3)scientific writing ability学术读写能力

4)Chinese literacy中文读写能力

5)language literacy听说读写的能力

1.By engaging students and text, and encouraging group discussion, scaffolded by the teacher with ‘literature competence’, students should achieve in right levels oflanguage literacy.它通过鼓励学生参与阅读文章的小组讨论 ,在教师的启发、帮助下 ,提高听说读写的能力。

6)linuistic skills听说读写能力

延伸阅读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关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按照抵触规则所应适用的某一有关国家的实体法。法人的属人法 法人是由法律赋予以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一个组织或实体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成为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即法人资格,各国法律的规定很不一致。例如法国的法律对于任何民事或商业性质的合伙,都可赋予独立的法律人格,而英、美及瑞士等国家的法律,却不认为合伙可以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关于这种法律人格的有无问题或关于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的有无问题,如果发生法律抵触,在国际私法上,历来认为应依法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但确定法人的属人法的标准,在各国理论和实践中又有以下两种主张:本座说 认为法人的属人法应依它的"本座"来决定;其属人法即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但对本座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指管理中心地或称主事务所而言。一般说来,这里是法人的董事会作出重要决定和实行中央控制的地方,也是它完成许多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地方,如签订关于收购原料、出售产品等的重要合同,大都是集中在这里进行。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以及日本和南美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委内瑞拉等国,都采取这种主张。另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指营业中心地或称开发中心地而言,就是公司进行生产、交易、投资或其他活动的地方,如工厂、矿山等都是。这种营业中心地可以同时分散在几个不同的国家,因而这种主张在实际上是很少采用的。成立地说 认为法人的属人法应依它的成立地来决定,其属人法即其据以成立的那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亦即它的成立地的法律。根据这种主张,法人是按照一定国家的法律创设起来的,它是从该法律而获得其存在的,因此,一个法人依什么国家的法律成立,该国的法律就是它的属人法。英美法系国家,以及秘鲁、古巴、危地马拉、菲律宾等国,都采取这种主张。不过,一个公司的创办人,往往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规避本国法律的较严规定,而选择在另一国家依该国较为宽大的法律成立法人;这种法律规避的情况在美国尤为常见,特别是规避本州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上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主张以成立地和本座地相结合作为确定法人的属人法和承认法人的法律人格的一个标准。 例如1951年第7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公约》(截至1983年3月1日尚未生效)就规定:在一个缔约国内依该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其他缔约国应予以承认;但如其他缔约国认为其真正本座是在内国或甚至是在第三国内,则对依上述法律所取得的法律人格可不予承认。又如1965年10月9日国际法学会关于股份公司的决议,也有类似的主张。法人的属人法,不仅决定法人是否存在,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否具有一般的权利能力,它还决定:①法人机关的组织、其代表权的范围和限制、法人与社员的关系、社员的权利和义务。②法人能享有什么权利,即特别权利能力问题;能为什么法律行为,即行为能力问题。这不仅决定于法人的属人法,同时还决定于行为地法及其他应适用的法律。③法人的解散和效果等等。对外国法人的承认 法人虽然依其属人法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不是在所属国家以外的任何国家也当然具有这种独立的人格。一个外国法人,通常必须经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法人的国籍 一个国家在承认外国法人以前,必须先解决该法人的国籍问题。关于法人是否也象自然人那样可以具有国籍,在学者中间虽有争论,但多数学者认为法人的国籍这个概念十分必要。至于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英美国家的学者一般主张以法人的成立地为标准,欧洲大陆国家的学者一般主张以法人的本座为标准。这和确定法人的属人法的标准完全一致。因此法人的属人法也就是法人的本国法。承认的行政手续 大多数国家对外国法人的承认,并不需要有特殊的行政手续,只要外国法人依其属人法已经成立,内国即可予以承认。如英、美就是这样。但有些国家比较严格,外国法人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特别许可,才能予以承认。例如联邦德国对于非商业性质的法人组织,就需要有这种特别许可,否则这种组织在联邦德国境内就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对于商业性质的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需要有这种特殊的承认行为。又如法国甚至对商业性质的公司,也需要有特殊的命令才能予以承认。承认的性质 承认一个外国法人,并不是把它转变为一个内国法人,而只意昧着这个外国法人在内国也被认为有法人资格。这种承认,只具有确认或宣示的性质,而没有创设的性质。应当认为某一外国组织是法人,或应认为它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而只是若干自然人的总和,应依该组织的属人法来决定。承认只是确认依外国属人法应认为是法人的外国法人在内国也是法人。对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 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并不意味着就可自由地在内国享有任何权利或进行任何活动,而不受任何限制。外国法人在内国能享有什么权利和进行什么活动,即它在内国的特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除应受它的属人法的支配外,还必须同时受内国法的支配。除条约另有规定外,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权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外国法人不得在内国享有土地所有权,不管依其属人法它是否能享有这种所有权。还有些国家严格限制甚至绝对禁止外国法人在内国经营公用事业、金融、保险等企业。一个国家如何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各国政权的性质、各国的对外政策以及它与外国法人的本国的关系。一般的原则是:外国法人被承认后,可以在其章程的范围内,享有内国的同类法人所能享有的权利,但不能享有较内国的同类法人更多的权利。特别是外国法人如要在内国从事营业活动,内国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政策,分别按照各类法人的不同情况,加以限制甚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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