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南京女子李某,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她首先在网络上精心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询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如果找到了存在较大延误可能的航班,李某就会使用不同身份购买机票并大量投保。虽然李某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但她会关注这些航班的动态。如果航班不会延误,她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以便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通过这种方式,李某在近四年内共获得保险理赔金近300万元。
不过,在保险公司的报警下,李某已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罪名是涉嫌普通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这一事件的曝光,让网上吵翻了天,不仅仅网友加入,许多律师也对此各有看法。
大家最大的争议在两方面:
该女子到底是合理利用了规则漏洞,还是触犯了法律?该女子的行为够得上刑事犯罪吗?针对这件事,我特地去网上查询了一下,普通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到底是怎么定义的,一起来看看: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保险诈骗: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们一个点一个点的逐次梳理。
1、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在这个事情上,李某虚构了事实没有?隐瞒了真相没有?个人暂时没看到这一点。
首先,李某购买了航班延误保险,这一合同就被承认和成立。在其后的行为中,对天气状况等情况的判断那是李某个人的智慧和知识综合运用,跟虚构事实毫无关系。
其次,航班延误导致李某获得了理赔,前提是航班延误,这属于事实发生,属于公众信息,那么李某自然也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最后,李某购买延误险时,支付了足额对价,保险合同成立,当飞机延误晚点的事实发生后,李某依照合同约定,争取合同利益,行使正当的赔偿权利,这属于依法的正当行为,何错之有?
这件事,在作者看来就是:我经过判断,明知道你会延误,我就光明正大的“赌”你会延误,从而合理获得收益。你若不延误,那证明是我判断错误,我自己寻找方式止损(提前退)或者自己承担亏损(购买延误险的资金)。
从某种意义上,这件事在原理上,有些类似于前些年的专业打假,我经过鉴定,认为这件商品有假,我就付出资金买下,然后举报和理赔。如果看走眼了,该商品不属于假货,则自己就相等于白花钱买了件无用的东西。此时,自己要么再将这件商品退回或转卖,减少损失,要么自己完全承担资金付出的损失。
两者原理类似相通。既然后者“明知有假买假货去获得理赔(利益)”被称之为打假英雄,可以促进市场环境更好地发展。那么前者“明知航班会延误购买延误险获得理赔”怎么就违法了?不一样可以促进航空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完善自己的相关条款规则么?
综合得出,李某并不构成普通诈骗罪。
2、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
(1)违反保险法规
支付足够的资金购买延误险,合同同步成立,合法合规。所以这一点不能构成李某保险欺骗的证据。
(2)虚构保险标的
什么是保险标的?
为了更加严谨,我又去查了下相关资料,《保险法》里面对“保险标的”一词没有做明确的定义,概念比较模糊,见下:
保险标的就是保险的对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另一类是人的寿命和身体。
在这件事上,肯定属于前者,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后者就不去谈了。我们就看看前者“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这个范围就比较大了,契合到这件事上面, 这个“保险标的” 指的是航班延误而形成的时间损失?还是“航班延误”这件事?
因为按照上述非明确的说法,这两者都与财产利益有关。
如此一来,逻辑与结论就清晰了:
如果是前者,李某和她的亲友并没有实际上飞机,自然不存在航班延误带来的时间损失,那不应该理赔。
如果是后者,“保险标的”指的是“航班延误”这件事,那李某自然没有虚构标的,因为事实上航班延误。
既然定义都不清楚明确,就直接说李某虚构了保险标的,自然就不合适了。
所以,这一点也不能构成李某保险欺骗的证据。
(3)虚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
这件事上没有保险事故,即便非要说有,那这个保险事故也仅仅只是“飞机晚点,航班延误”,而这一条又属于存在事实,非李某虚构或制造。
所以,这一点更不能构成李某保险欺骗的证据。
综合以上3点,李某不构成保险欺诈罪。
再大综合一下,普通欺诈不构成,保险欺诈也不构成,那么李某就不属于犯罪,只是利用了航空公司与保险公司规则的漏洞。
毕竟,李某购买保险时,也是承担了风险的,有可能获利,也有可能赔钱,保险公司不能只赚不赔是吧。
就像部分网友说的,规则是你保险公司自己定的,别人利用你规则获利,只能证明你规则不完善,那你就应该愿赌服输,完善自己的规则,别让人钻空子。不能因为被人利用了你自己制定的规则,就去告人说诈骗,既没证据也没道理呀。
有了第一点我们逐一的分解,那么第二点“该女子是否够得上刑事犯罪”自然就不需要再讨论了,毕竟第二点是建立在第一点李某构成了欺诈和保险欺诈罪的基础之上,这一前提若不成立,第二点自然不言而喻。
根据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的说法,就算李某存在不当行为,用亲友证件进行投保,若由此引发相关纠纷,那也只是诚信问题,在民事范围内,很难定性为刑事案件。
协力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江翔宇博士分析,李某行为有悖诚信原则,但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尚不构成犯罪行为,还需要结合更多信息才能定论。但即便从目前信息看来不是犯罪,这种行为也不应得到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要求其退回赔付款。
纵观整个事件,矛盾焦点突出,有人说李某是利用规则漏洞获益的天才,可以促进相关规则甚至法律的完善,但也有人说,这种行为属于犯罪,李某是罪犯,该当严惩。
天才还是罪犯?李某的行为最终被如何定义?这些都是难题和看点,大家可以继续关注,但有一点可以明确,这一事件可以推动和完善相关专业词汇的进一步细分明确,使其界线和定义更清晰。
对此事,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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