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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4-26 23: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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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639号



尚金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建议”收悉。建议中提到的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关爱长效机制、加大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督导、教育部门和学校更好地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基地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措施,对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经商教育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关爱长效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13号,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作出了系统性的顶层设计和有针对性的政策安排,要求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国31个省(区、市)都印发了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国家层面成立了由民政部牵头、27个部门组成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先后两次召开全体会议,各省(区、市)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牵头人或召集人的领导协调机制,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层面也普遍建立了党委或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全国29个省(区、市)民政厅(局)已经调整理顺儿童工作处室、职能和工作关系,北京市、天津市积极推动设立儿童福利与保护专门工作处室。11月至底,民政部、原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原卫生计生委在全国联合开展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为主题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截至1月底,全国共帮助78万多名无人监护农村留守儿童落实监护责任,为18万多名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落户,帮助1.7万多名农村留守儿童返校复学。

二、关于加大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督导

《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全国31个省(区、市)印发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都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和明确了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很多地方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当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政策体系、财政预算、民生实事工程、政府工作考核,优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教育部指导各地健全教育关爱制度,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扎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加强与家长或委托监护人的沟通联系,加强结对帮扶,扎实做好教育关爱工作。公安部组织专题部署,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等相关工作。卫生健康委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考核范围覆盖全部省份,提高0-6岁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覆盖率,提高农村留守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水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创新督促检查方式,围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落实、机制建立、动态管理、监护落实、户籍登记等重点工作,连续两年组织对14省份28县56个乡镇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估,督促改进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三、关于教育部门和学校更好地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教育部督促指导各地各校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列为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安排一定课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开设心理学和应用心理学等相关专业,为基层特别是农村学校培养合格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引导各地各校制订规划、每所学校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逐步增大专职人员配备;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关注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加强心理辅导和关爱,鼓励其自立自强,树立乐观向上的学习生活态度,主动融入集体,构建和谐友爱的同学关系;指导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并根据需要,有针对性的做好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推行由教师担任“代理家长”的制度,在自愿基础上指定有责任、有爱心、经验丰富的教师作为他们的代理家长,从生活细微之处悉心关怀,并充分发挥校外活动育人功能,利用研学实践基地和少年宫等场所,依靠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免费向在校学生并优先保障留守儿童开展文体娱乐、技能培训、经典诵读等公益性课外活动。

四、关于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

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将政府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54号),明确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政策和保障措施。8月,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的指导意见》(民发〔〕126号),部署精准关爱保护措施,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介入和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提供了政策支持。各部门根据此政策框架,将留守儿童服务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留守儿童教育服务,同时,为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参与儿童救助服务创造有利条件。

五、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基地建设和队伍建设

民政部推动各地加强基层工作力量,要求在乡镇(街道)设立儿童督导员,在村(居)设立儿童主任,浙江、安徽、广西、宁夏等10个省份率先实现村(居)儿童主任全覆盖,共配备20多万名。安徽省制定《儿童保护专干工作规范》,配备村(居)儿童保护专干、儿童保护督导员353人;广西成立县(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110个,乡镇未成年人保护站1106个;宁夏全区配备关爱保护督导员2252人;河南配备村居儿童主任1.6万人,四川配备村居儿童主任40898人;湖北民政厅印制《儿童福利主任工作手册》,与省妇儿工委办发文,推动各地建立村(居)儿童福利主任制度。卫生健康委组织健康教育、疾病防控、妇幼卫生、精神卫生等多领域专家开展多层次人员培训和指导,发挥中国计生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优势,利用留守儿童之家、儿童爱心健康驿站、学校等平台开展关爱活动;倡导各地在社区儿童之家、村活动室等适宜活动场所设立儿童“爱心健康驿站”,形成工作平台,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关爱活动;各地动员学校、家庭、社区和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建立志愿者队伍,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怀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民政部将切实承担牵头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衔接和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关爱、保护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地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意见》精神落到实处,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感谢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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