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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时间:2021-10-15 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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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徐雪 通讯员 徐西江 苏萍 临沂报道

9月28日,郯城县人民法院以远程视频开庭的方式,公开宣判被告人朱某军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分别判处朱某军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年十个月、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累计40余万元。

郯城法院经审理查明,12月份,被告人朱某军个人成立的“恒固建筑公司”通过借用他人资质、伪造招标资料等手段,骗取了郯城县归昌乡朱村社区、官庄社区、玉皇庙社区建筑施工队的整合、管理资格。3月至7月,被告人朱某军依托“恒固建筑公司”,先后招揽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朱某刚、梁某波、葛某茂、张某淼、陈某东、陈某凤、袁某、张某宝等人。上述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在上述三个社区区域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朱某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朱某军的指使下,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44起。其中该团伙实施敲诈勒索犯罪40起,通过暴力、威胁、强制停工、扣留施工工具等手段,以收取“建筑营业税”为名,向建房村民勒索钱财,涉案金额81 300元,严重破坏当地建筑市场秩序;寻衅滋事犯罪4起,无故围堵、殴打、辱骂、持刀恐吓、用电击棍电击他人,纠集人员站场助威,并逼迫受害人下跪。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军及其团伙成员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多次纠集他人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法院根据1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所具有的各种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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