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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法院集中宣判恶势力犯罪团伙3案14人

时间:2020-08-18 16: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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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法院集中宣判恶势力犯罪团伙3案14人

黑恶必除 除恶务尽

5月8日上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在该院大法庭对赵某某等3人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案、杨某某等3人恶势力团伙抢劫案、马某某等8人恶势力团伙抢劫案三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碑林区各机关、事业单位、社区群众等300余人现场旁听了宣判。

第一则

以提供虚假色情服务为幌子

恶势力敲诈勒索犯罪团伙

被判刑二年三个月到一年八个月

11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张某某预谋以提供虚假色情服务为幌子,利用招嫖人员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怕被曝光的心理,从而借机敲诈招嫖人员的财物,三人遂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该团伙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先后在本市碑林区宏信花园小区、小寨华驿精选酒店、金花北路全季酒店等处,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多次敲诈勒索3名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538元,分赃挥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作案,多次威胁他人并敲诈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以固定团伙形式作案,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案发区域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均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在共同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分工明确,均系主犯,虽然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相对罪责较轻,但并不属从犯。

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到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第二则

两案恶势力抢劫团伙多次作案

被判刑七年至两年

11月初开始,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杨某某一案3人与被告人马某某等一案8人(未成年)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马某辉、马某平二人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在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酒吧、西大街桥梓口十三兽酒吧门口、周边寻找被害人,故意找碴挑起事端,先后对9名被害人实施殴打后强行带至宾馆房间或偏僻地点,劫取被害人财物,并以被害人之名在微信中向其亲友索要财物予以劫取等方法,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共抢劫被害人钱款6900余元及手机7部等物。

两案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等3人及被告人马某某等8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抢劫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势力抢劫犯罪团伙,在案发区域与酒吧经营行业周边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上述各被告人均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马某某等8人作案时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快审快判,切实做到打准、打狠、打出声威和实效,这次对三起恶势力犯罪团伙集中宣判,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积极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社会和谐安全稳定。

为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碑林法院还在集中宣判前后,通过布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前来旁听的广大干部群众进行了法律宣传与咨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碑林刑事法官小课堂

.5.8

1、什么是恶势力?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

2、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3、什么是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什么是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六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5、什么是主犯与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三起案件是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恶势力犯罪案件。恶势力采用 “仙人跳”“酒吧蹲守”等方式,以暴力、言语相威胁,强行劫取或勒索他人财物,连续实施多起犯罪,气焰非常嚣张,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碑林法院通过集中公开宣判,有力地震慑了恶势力犯罪,彰显了该院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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