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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行办抵押贷款 厦门银行 贷款

时间:2024-03-19 01: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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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行办抵押贷款 厦门银行 贷款

最近,厦门二手房交易出现买家卷款跑路现象。

这是一种变象诈骗。

诈骗套路如下:

买家(诈骗者)通过中介向卖家购买二手房。

套路一:先付一笔定金,签订二手房交易合同。

套路二:付首付款,完成房产过户。

套路三:将房子抵押银行做经营贷款,卷款跑路,卖家收不到尾款。

提醒卖房业主,要找靠谱的中介机构,并签订正规房产交易合同,且注明中介责任,特别是银行贷款环节。

疫情反反复复,有资金紧张的老板们,可以考虑把房产的按揭转抵押贷,可以省不少利息,减轻生活压力。#厦门头条# #厦门疫情#

我在头条帮忙厦门站发布了一条经济财产纠纷求助:我们是一群生活在厦门的普通市民,在最近的半年里,因为房屋交易,遭遇了同一帮炒房团伙(买房团伙+银行工作人员+抵押金主团伙+房产中介),他们联合起来里应外合,采用相同的手段:(业主收到首付款,完成过户手续后,炒房团伙没有按约定在金融机构贷款,转而在职业放贷人处贷款,业主无法收到尾款)在最近一年半时间里,购买房产多达60几处,金额接近4亿元。一夜间,我们都成为了房钱两空的受害者,我们无法收到卖房尾款,而且也无法取回房产。

在最近这段时间里,我们也得知,全国多个城市(石家庄,郑州,重庆,宁波,温州,深圳...)都有类似的案件发生,并且在厦门也发生了第二起类似的案件。如果不及时遏制这样大规模的行为,将会对我们老百姓的合法财产以及正常生活带来严重的伤害。

为了维护我们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社会公义,我们这群普通市民才坚定地走到一起,在此希望我们的呼声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头条帮忙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海峡都市报 @第一帮帮团

买太贵的房子,

后期有点麻烦!

这个依然是在一分钱一分货的框架底下来讨论。

我想重点讲的内容是:金融属性。

大中城市的房子这么贵,很大一个原因是这个房子具备了金融价值。

说的直白一点,就是说你拿着这套房子抵押给银行,能借到一笔不小的钱,而且利率还挺低,借款期限也可以很长。

那么,这里面就要涉及到一个问题,什么样的房子金融属性能发挥到最佳境地?

也就是说,他的抵押率能达到最高?

一般来说,总价太高的房子,贷款的抵押率不会太高。

以厦门这座城市的银行系统为例:

一般单笔抵押贷款的批贷金额会有五百万、八百万、一千万,几个门槛,不同银行略有区别。

比如说,有的银行500万以内的贷款手续简单,支行直接就有权限批贷。

如果如果超过500万,在800万以内,要上报到市级或省级分行,这个过程,经手批复的人或部门会多出好几个。那么贷款申请被拒绝或者被砍低额度的概率就高很多。

单笔超过800万,难度就更大一些。

单笔贷款金额如果超出1000万,有很大一个比例的小企业主就获得不了贷款。因为绝大多数小企业的规模无法得到银行的认可,而且小企业的经营通常比较简单粗暴,银行所需要的一些材料,小企业经常无法提供。

但是像厦门岛内的房子,如果你一套房子的总价达不到2000万的话,居住品质和尺度很难太理想。

难道只有大企业主才能去买岛内豪宅吗?谁给指点一下。

小企业主就不是人吗?

不,想通了,小企业主是人,而大企业主是神。

抵押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处罚曝光,自去年以来因为房地产在一线城市深圳,上海等地火热,抵押经营贷款在部分热门城市由于利率比首套房贷还低,很多人全款买房之后抵押套现,自今年对于抵押经营贷严厉打击,最近处罚结果曝光,目前在厦门,天津,云南等地处罚结果被曝光。#经营贷# #抵押经营贷#

什么时候银行不需要房子抵押,婚恋市场不需要房子加分,中国人不以家为港湾,你再来谈房价下跌。房价下跌的地方只能说明那个地方没有年轻人,老板少。

福建厦门,年近七旬的王大爷因资金周转需要,于是委托中介公司经理张某出售其名下唯一住房,然而,张某在签约过程中却冒用另外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名义,与王大爷和林某签订了协议。

并且,张某还以帮助王大爷偿还抵押贷款为由,让王大爷把银行卡交给自己,并获取了银行卡密码,等买家林某按照约定支付房款后,张某却私吞了王大爷卡里的60万购房款,用于个人消费、赌博等。

最终,王大爷报警后,张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被责令退赔王大爷经济损失近60万元,但由于张某名下没有多少财产,最终仅执行到部分金额。

事后,王大爷起诉了房产中介公司,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赔偿王大爷30%的损失,目前已经执行到位。

张某真的是被猪油蒙了心,其作为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不仅没有尽心尽责,努力维护委托人王大爷的合法权益,反而利用职务之便以及王大爷年纪大、警惕心不强等弱点动起了歪脑筋,其行为实在是有违中介人的基本职业道德。

对此,有网友提到,中介公司应当赔偿王大爷的全部损失,为何只赔偿王大爷30%的损失呢?

首先,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了其他公司的名义和出卖人王大爷以及买受人林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并且在签约时,张某编造了帮助王大爷偿还贷款等理由,获取了王大爷的银行卡及密码,最终私吞了王大爷的60万元购房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同时,由于张某骗取的财物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其法定刑应当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张某通过诈骗的方式骗取的这60万元购房款,属于因违法所得的财物,在张某没有主动退赔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下达判决时应当责令张某退赔王大爷的损失。

其次,尽管张某在合同诈骗案件中被法院责令退赔王大爷60万元经济损失,但张某作为中介公司的经理,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中介公司。

而且,《民法典》第962条也明确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起事件中,张某作为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与卖家王大爷、买家林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既没有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也没有尽力维护卖家王大爷的合法权益,反而利用工作便利私吞了王大爷的购房款。

中介公司作为张某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在赔偿到位后可以向张某进行追偿。

最后,关于30%比例的问题,我想大抵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王大爷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自身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法院据此减轻了中介公司的责任;

二是中介公司自身的过错程度较小,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张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并没有直接以中介公司的名义与王大爷、林某等人签订协议,而是冒用了其他公司的名义,中介公司在本起事件中被认定的过错比例较小,主要责任在于张某。

因此,这也是中介公司为何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的原因所在。头条热榜 #头号周刊#

不过,笔者在这里也要提醒广大中老年朋友,在涉及大额资金交易时,一定要谨慎为之,在发现自己被骗后一定要及时报警或者向法院起诉处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厦门头条#

#老人卖唯一住房被中介私吞60万#

这个厦门纯公积金审批流程也是走得好慢啊!我们七月中旬就交了首付,8月初前面的审批流程也走完了,合同也打印好了,然后就一直卡在抵押阶段一动不动,现在都已经9月底了,也没见更新[捂脸],不知道还要等到猴年马月[泪奔]。

群里业主群,大家也每天都在问抵押进度,一个个都很关心流程走完没有,每天都有人在问,但这个流程就卡在那,没啥变化,只能慢慢等吧!

7月签合同的时候,写着最迟交房时间是2月中旬,实际这批次的都是现房,搞不懂为什么不可以早一点交房呢?这个审批流程真的是太慢了,没有四五个月是走不完这流程的。

现在也不知道公积金的审批进度什么时候可以完成,双十一或是双十二也不敢冒然下单买家电这些,但如果错过了活动期,后面再买价格肯定会贵一点,又显得不划算了,也是好纠结好矛盾啊!

买厦门保障性商品房这个房子也是好事多磨啊!从10月开始参加流程,完成资料提交,摇号入围,各种审核公示以及选房流程,最后于7月签署合同,一步步流程走下来也是很不容易,想买一套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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