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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提供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并存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应先就物

时间:2022-06-29 17: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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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提供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并存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应先就物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37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贵州银行金沙支行的案涉债权既有债务人吉顺公司自己提供的采矿权作抵押担保,又有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但案涉担保条款中并未对优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亦或是优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一审法院认定被担保的债权就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约定不明确并无不当。《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作为债务人的吉顺公司自己已经提供了采矿权抵押担保,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贵州银行金沙支行对案涉采矿权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对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

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昆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23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本案之债权既有明光酒店公司的抵押、质押,又有明光管理公司的质押,还有明光管理公司、明光餐饮公司、吕光、武大民、吕明、吕凤桃的保证。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此时债务人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的人的担保在清偿顺序上并不具有平等性,债权人不享有选择权;当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的人的担保在清偿顺序上平等视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共同担保责任的立法本意看,债权人优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可以避免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的追偿及可能由此形成的不必要成本。故在本案债权既有明光酒店公司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情形下,海口农商银行应先就明光酒店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其次,《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此意味着,在债务人应先以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下,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将使其他担保人丧失抵押权顺位利益,故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本案中,明光酒店公司是案涉债务承担者,在其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情形下,若海口农商银行不优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却转而要求就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实现债权,有违公平原则。

再次,《保证合同》第1.4条约定,“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甲方授权乙方甲方开立在本省农村信用社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的资金以抵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第8.3条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上述约定是关于实现保证债权而非实现担保物权的约定,并未明确在明光酒店公司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与明光管理公司、明光餐饮公司、吕光、武大民、吕明、吕凤桃的保证并存时海口农商银行实现债权的顺序。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海口农商银行仍应先就明光酒店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商事增补卷IV》第1661页观点编号946

第三人提供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并存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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