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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0-10-24 22: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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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10月4日,由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电捕鱼水域放流成鱼53.4公斤,幼鱼2.2万尾并承担生态损失鉴定费3000元。

6月3日22时许,龙某某携带自制的电鱼工具,来到锦屏县三江镇卦治村偶里路口阿傲溪内,采用电力捕鱼的方式捕获鱼类363尾,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秤量,渔获物共计重13.362公斤。

经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对龙某某电捕鱼受损资源量进行评估,案发当日电捕鱼导致成鱼资源潜在损失约53.4公斤,幼鱼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合计约2.2万尾。该院认为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造成了鱼类资源的损失,而且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龙某某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杉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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