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沿河检察
“判处肖某拘役4个月,熊某某、崔某拘役4个月,缓刑一年,并判令三被告人共同采取恢复补偿方式购买30000尾鱼苗进行增殖放流,投放于沿河自治县县城乌江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如三被告不履行增殖放流责任,则承担修复补偿费用12000元,判令三被告在贵州省省级媒体公开道歉。”8月5日下午,由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熊某某、崔某、肖某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得法院当庭宣判,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4月5日,被告人熊某某、崔某、肖某在沿河自治县乌江河流域采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捕捞的黄颡鱼、白漂鱼、鲫鱼、虾共计100余尾、电鱼机1个、电瓶1个、电鱼杆带电线2根、水桶1个。
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乌江河是贵州省第一大河,长江上游南岸支流。三被告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国家禁令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了乌江河流域渔业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非法捕捞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乌江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遂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支持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铜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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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罗永才
编辑:魏霓虹
校稿:徐维露、张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