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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检察院提起的在乌江河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当庭宣判

时间:2023-07-13 12: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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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检察院提起的在乌江河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当庭宣判

来源:沿河检察

“判处肖某拘役4个月,熊某某、崔某拘役4个月,缓刑一年,并判令三被告人共同采取恢复补偿方式购买30000尾鱼苗进行增殖放流,投放于沿河自治县县城乌江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如三被告不履行增殖放流责任,则承担修复补偿费用12000元,判令三被告在贵州省省级媒体公开道歉。”8月5日下午,由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熊某某、崔某、肖某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得法院当庭宣判,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4月5日,被告人熊某某、崔某、肖某在沿河自治县乌江河流域采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捕捞的黄颡鱼、白漂鱼、鲫鱼、虾共计100余尾、电鱼机1个、电瓶1个、电鱼杆带电线2根、水桶1个。

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乌江河是贵州省第一大河,长江上游南岸支流。三被告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国家禁令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了乌江河流域渔业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非法捕捞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乌江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遂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支持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铜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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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罗永才

编辑:魏霓虹

校稿:徐维露、张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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