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小张经阳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到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小张怀孕,由于孕期反应强烈,小张多次向公司请假休息。请假的次数多了,公司认为小张不能像以前一样工作,要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小张找到公司人事部交涉,公司告知小张属于劳务派遣工,与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与劳务派遣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退回后劳务派遣公司依旧会发放工资。小张犯了难,不知道公司的说法是否合法。
【律师分析】
1、特定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退回,是指用工单位因发生一定的事由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对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或安排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做法。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经营困难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下是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的。
2、“三期”女职工不适用被退回派遣单位的规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据此,劳务派遣期间劳动者怀孕(或处于产期、哺乳期)的,用工单位不得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如果劳务派遣期限届满,也必须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综上,电子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在小张怀孕期间直至小张过完哺乳期,公司都不得将小张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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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度律师 坚持原创第5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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