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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尽责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时间:2022-05-03 06: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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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尽责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参加司法部举办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律师培训心得

为了保证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刑事法律援助评估律师准确把握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统一评分尺度,推动评估工作客观公正,经司法部领导批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举办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律师培训。本律师有幸被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聘任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律师,并参见了司法部8月27日至29日在郑州举行的为期三天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培训,和来自全国各地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70多名律师同仁同场交流、切磋,受益匪浅。

下面我就参加此次培训的心得梳理一下和兵团的同仁分享,但愿能为以后不断提高兵团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有所帮助。

此次培训主要是要求评估律师熟悉和统一掌握《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指标分为八项:1会见、2阅卷、3调查取证、4提出法律意见、5依法参加庭审活动(适用于审判阶段开庭审理的案卷)、6告知、7承办材料、8报告。同时还设定了前置否定内容,即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该案卷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不再对单项指标进行评估。

(一)没有做到每个诉讼阶段会见一次的;

(二)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没有阅卷的;

(三)没有按规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

(四)未经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将案件转委托他人办理的(指派律师或委托关系未发生改变,承办律师因办案需要增加律师或律师助理办案的,不视为转委托)。

没有出现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案卷,评估人员对照评估要求结合单项指标(以下简称单项)评分说明,单项逐项打分。分值范围1-3分。1分不合格,2分为合格,3分为较好。评估人员根据单项不合格和单项分值相加情况,综合评定案卷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级。适用于侦查阶段案卷的指标为6项(第1、3、4、6、7、8项);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开庭审理的案卷的指标为7项(第1、2、3、4、6、7、8项);适用于审判阶段开庭审理的案卷的指标为8项(第1-8项)。

对于侦查阶段的案卷有三个以上(包括本数,下同)单项1分的,一般应评为不合格;单项分值相加14分以上,且有四个以上单项3分的,可评为良好;单项分值相加17分以上,且没有单项1分的,可评为优秀。

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开庭审理的案卷,有三个以上单项1分的,一般应评为不合格;单项分值相加17分以上,且有四个以上的单项3分的,可评为良好;单项分值相加20分以上,且没有单项1分的,可评为优秀。

对于审判阶段开庭审理的案卷,有四个以上1分的,一般应评为不合格;单项分值相加20分以上,且有五个以上单项3分的,可评为良好;单项分值相加23分以上,且没有单项1分的,可评为优秀。

另外评估人员综合全案还有一定的自主评定权,但要说明理由。(其中,每个诉讼阶段会见次数超过1次、能够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调查取证、法律意见被采纳等方面情况应作为评定良好和优秀等次的重要参考)

以上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一些说明。针对以上的评估说明及评估标准(该标准在学习期间我已发到兵团律协群里了)以及三天培训体会就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中矛盾集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些个人观点。

1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受援人

会见是律师向受援人直接获取案件信息的手段。会见要及时,要有会见笔录。每个阶段至少要会见1次,并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会见要有针对性。会见笔录字迹工整,主要内容齐全,笔录书写规范,笔录里要能显示应有的告知义务,并向受援人说明诉讼的风险。对辩护方向要与受援人沟通,并在笔录里要有所显示。如因承办机构不同意会见,要有书面申请,案卷材料中要有所显示,否则因为没有会见,案卷将会被不予评估。每个诉讼阶段会见2次以上的,且笔录记录完整,针对性强就会获得一个很好的评价。

2认真阅卷,做好阅卷笔录,完整的复制案卷材料,为有效辩护做准备

阅卷是诉讼中不可或缺的,是律师了解掌握案件证据材料的重要途径。律师通过阅卷获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为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奠定基础,从而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阅卷时不能仅仅复印几份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抑或其他资料就能解决问题。我们有的律师在自己承办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案卷中只放几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或辩解材料就草草了事,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审查起诉阶段的援助律师要查阅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全部证据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反映的案件事实进一步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核实,对有疑点的部分认真记录在卷,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并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援助律师更要认真阅卷,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做好庭前准备,制作发问提纲和质证提纲,为实现有效辩护做准备;作为二审的刑事辩护律师不但查阅一审的所有证据材料,还要查阅一审的庭审笔录,并认真做好阅卷笔录,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为有效辩护做准备。所有以上阅卷工作在案卷中必须要有反应,也就是要留痕,否则在案件质量评估中就得不到高分。

3提出法律意见

承办律师通过会见受援人、查阅案卷材料,提出法律意见,向承办机关提交。所提法律意见要从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认为有非法证据应当提交相应线索,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根据案件案情况,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建议办案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针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等辩护意见。办理刑事代理案件的,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

4做好庭前准备,参与庭审活动。

承办律师通过会见受援人,查阅案件材料,调查取证,庭前形成自己初步的辩护意见,制作发问提纲、质证提纲。庭审中不能机械地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说有异议还是无异议,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发表质证意见。积极参与法庭辩论,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充分发表自己的辩护观点(或代理观点)达到有效辩护的结果。与此同时要制作庭审笔录,将庭审基本情况记录在案,装在卷中。

5一审判决后,回访在押被告人。

承办律师一审判决后,要及时回访在押被告人,征求其意见,询问其是否对判决结果是何种意见,是否上诉,如果要上诉,要为其制作上诉状。在被告人签字后由看守所转交法院。不能一审庭审一结束宣判后就不再过问,这是不妥的。这样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宣判后就孤助无援了。

6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材料要齐备

承办律师在办结一个案件后要认真审查其案卷,案卷中要包含会见笔录、阅卷笔录、辩护/代理意见、庭审笔录/庭审记录、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起诉意见书等材料能够反映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办理案件的全过程。承办案件材料齐全,其实就是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留痕,将自己所做的工作用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当然案卷材料除了以上硬性的材料外,手续材料也是绝对不可或缺的。

7法援机构在手续材料里要有统一的制式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法援机构在给承办人给手续时一并交予律师,由律师向受援人出示,由受援人签字以示告知,并附在卷中。

以上几点是培训时70多名评估律师在案件评估中争议最激烈矛盾较突出的几点,同时也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核心问题,分享给大家,提醒大家在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予以重视。

不断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需要我们每一个律师的共同努力和法援机构的全力支持,否则刑事法律援助只能流于形式,配合案件承办机构完成办案流程,不能真正做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新疆道然律师事务所 窦琼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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