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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例:被指控涉嫌滥伐林木罪 受援人终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时间:2020-04-14 06: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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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例:被指控涉嫌滥伐林木罪 受援人终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江西省“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结果近日揭晓,全省共评出案例58篇,其中景德镇市共7篇案例入选,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的案例达4篇,获全省通报表彰。

现“律师叨法”公众号连载上述4篇案例。此为第二篇,朱锡新、蒋冬英律师办理的滥伐林木罪案件。承办律师尽职尽责办案,驱车下乡找到当事人,返回时已是繁星当空。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泰方律师事务所对老年人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景德镇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朱锡新 蒋冬英

供 稿 人: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朱锡新 蒋冬英

编 写 人:朱锡新 蒋冬英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老年人 刑事案件 滥伐林木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浮梁县境内众多乡镇发生了松材线虫和松茸毒蛾的病虫害,导致大批松树枯病死,被告人朱XX所在村的山林也受到了病虫害,出现了松树大批枯病死的现象。根据当时浮梁县政府和镇政府《枯死松树除治方案》和《松线虫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安排,时任某村村委会副主任的朱XX按照规定签署了责任状后,就对该项工作按照上级的要求进行了部署安排。

因伐木具有专业性,且枯病死松树的除治工作要在责任期限内完成,所以某村于11月8日通过协议将砍伐枯病死松木的工作竞标给村民李XX,朱XX作为该项工作的负责人之一也在协议上签名。4月,因李XX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所以就将该协议转给了邓XX。

4月11日,浮梁县检察院认为邓XX、朱XX、李XX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无证砍伐松木蓄积827.8立方米,故以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原审法院认为邓XX等三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其中受援人朱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受援人作为原审被告人参与诉讼。

因被告人朱XX可能判处无罪,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景德镇法律援助中心委派律师担任朱XX的辩护人。该中心将本案指派到曾荣获“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的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办理。

接到指派通知当天,所主任朱锡新带着实习律师蒋冬英立即开展辩护工作,前往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了案卷材料,又立刻进行了通宵达旦的阅卷工作。考虑到受援人年纪较大,住在在乡下,交通不便,承办律师第二天一大早就驱车下乡,在普通的农家小舍里,承办律师见到了那个年过半百,眼中透着无助和委屈的受援人。在同他核实完相关案卷信息后,又走访了涉案的山林,询问了当地的村民,查阅了当年虫害发生时保存的史料,回到律师事务所时,已是繁星满空。

为了更好的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他们查阅了大量的森林和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多次向林业局和病虫害防治中心了解涉案的松树所患病虫害种类,以及各种病虫害种类之间存在的差异,切实做牢做实辩护工作中涉及的林木专业知识。

本案的关键在于:1.受援人的整治工作是否符合县、镇两级政府的指示,构成政令行为;2.应如何认定涉案的病虫害究竟是更为严重的松材线虫病还是松茸毒蛾;3.林木许可证应由谁办理。

庭审时,承办律师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承办律师在查阅大量的的森林保护资料和公诉机关给出的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情况下,提出涉案松树的病虫害属于松材线虫;2.受援人的行为是执行上级布置的除治松材线虫病害的法令行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升高法所不允许的风险;3.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理疫木所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组织清理的单位,即当地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4.在未指控村委会构成滥伐林木罪单位犯罪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村委会成员是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的程序违法;5.根据定罪量刑分离原则,就量刑而言,受援人具有自首情节。故建议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宣告朱冬生无罪。庭审结束后,两位援助律师经反复讨论和修改,最终形成12页近8000字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详细阐述了朱XX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并多次与承办法法官沟通。

本案的发生,与当前在村镇公务工作者的法治意识缺失有着直接的关系。当前的行政机制下,村民自治组织一方面是农村民主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传达上级指示工作的最佳途径,但作为村干部的人员依旧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法治思维缺失,在工作中产生只考虑情理而忽略法理的现象。在交谈中,受援人朱XX不止一次向承办律师表示,他认为只要是上级的命令就应该不折不扣留的执行,错了就该由上级“买单”,自己很是委屈。承办律师就这一认知和朱XX进行了多次普法工作,告知他政令行为并不都能免责,自己要把握好违法与否,程序正当与否,要做到这些就必须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

7月10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原审被告人朱XX等人犯滥伐林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6月15日,浮梁县法院重新组成的合议庭审理认为,受援人朱XX等人之行为已经满足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因执行上级指示而免责,但确实事出有因,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故判决朱XX等三人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一方面在深入研读案卷的基础上,结合走访涉案村庄的实际情况和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一审案件的不符合规定的证据进行了有力的质证等,提出受援人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法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则是根据本案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治思维缺失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大量的普法工作,该项普法工作不仅限于对朱XX本人,而是延伸到整个村庄,让他们认识到法律是可以保护自己的武器,也是自我约束的道德,对法律产生敬畏,为全民守法添砖加瓦。

本案的特别之处,更多的是在于社会借鉴意义。幅员辽阔的中华大地上有很大一批像朱XX这样的人,他们文化水平不高,法治思维缺失,所以容易引发类似的因执行上级行政命令而难以把握法律尺度的情况。本案的发生既可以让执行公务的人群认识到,政令行为不是“免死金牌”;也可以促使这一类人严格在法律的规定下,在法定的程序下开展工作、进行管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上,本案是一颗明珠,会照亮进行很长的一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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