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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非洲猪瘟案"今日开庭审理 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

时间:2019-08-07 19: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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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非洲猪瘟案"今日开庭审理 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8月21日,利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洲猪瘟案”在利川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承办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现场

3月4日,利川市建南镇一村民覃某某为扩大养殖规模,通过微信与恩施市猪经纪人饶某某联系,并谈好仔猪价格及购买数量。饶某某随后联系了公安县猪经纪人刘某(另案处理)。3月9日,刘某将从河南猪经纪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打检疫耳标的94头仔猪运至公安县,并通知饶某某前往公安县高速出口与其汇合。饶某某便带着覃某某与刘某汇合,覃某某查看完仔猪后,决定通过饶某某购买该仔猪83头。

3月11日,覃某某在喂养该批仔猪的第二天,便发现仔猪出现拉稀、呕吐等症状,至3月30日该批仔猪相继死亡73头。经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抽样检测,覃某某养殖场4份样品中2份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即为“非洲猪瘟”。

案发后,利川市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于5月13日以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饶某某。7月1日,利川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利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中,利川市检察院依法从严把握案件证据关、事实关、法律适用关和程序关,与公安机关一起赴公安县积极取证,查实关键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公诉,确保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对该案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并剖析了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发人深省。被告人饶某某主动申请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获得公诉人同意,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针对这类犯罪,我们立足检察职能,第一时间介入,依法快捕快诉,一方面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威慑,同时确保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该案承办检察官如是说。

来源: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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