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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一“老板”拖欠民工工资遭警方刑事拘留了!15万元工资被追回

时间:2021-07-03 22: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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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一“老板”拖欠民工工资遭警方刑事拘留了!15万元工资被追回

8月19日,永善警方侦办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1名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为民工讨回工资15万余元。

11月至3月期间,民工秦某某、张某某等10余人在罗某某所承包的工地(永善县黄华镇朝阳社区和谐街修建)做工,工程结束至今罗某某共拖欠秦某某、张某某等民工工资15万余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今年7月将该案移交永善县公安局办理。公安机关接到案件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开展侦查。由于该案跨度时间较长,涉及人员多,且多数民工为外地籍人员,办案民警远赴曲靖富源、昭通镇雄等地调查走访和搜集固定证据工作。8月19日,公安机关在查清主要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涉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罗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时,迫于法律威慑,罗某某将还拖欠民工的10万余元(公安机关立案后找其做思想工作,已支付5万余元)工资交到了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公安机关随后将按程序把追回的民工工资交付到民工手中。普法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12号):第七: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3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4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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