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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 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

时间:2021-09-23 16: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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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 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

稷山一名90后小学教师,寒假期间被学校叫去加班,学校安排中午用餐时,突发疾病猝死。事后,家属4次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均不予认定。其间,法院3次判决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复议,均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明确要求重新认定。然而,事发至今,已经两年半了,家属收到的依然是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三次判决难改人社局决定

出生于1990年5月的段晓康,7月本科毕业于运城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7月通过稷山县教育局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后,被分配至稷山县太阳中心校董家庄学校工作,9月轮岗交流到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所辖南街小学任教。

1月,在已放寒假的情况下,段晓康接到学校通知,需到城区中心南街小学加班进行学校档案入册造表汇总工作。

于是,从1月18日起,段晓康开始连续加班。

1月21日,因学校没有食堂,为了完成任务,学校统一安排段晓康等10名加班教师在校外一家饭店吃午饭,以便吃完饭后继续工作。

吃饭时,段晓康突发疾病,送稷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段晓康死亡后,家属向稷山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1月26日,稷山县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称经调查核实,段晓康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所以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随后,段晓康家属将稷山县人社局起诉至临猗县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段晓康生前工作的稷山县城区中心校也认为,段晓康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且在段晓康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该校向稷山县人社局提交过事故快报一份,以说明段晓康事发当天的情况。

4月27日,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稷山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令其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然而,6月29日,稷山县人社局第二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仍是段晓康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或视同工伤之规定。

随后,段晓康家属向稷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稷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决定认定,段晓康死亡情形属于工伤,决定撤销稷山县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要求其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然而,稷山县人社局第三次作出决定,认定段晓康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

7月6日,段晓康家属再次将稷山县人社局起诉至临猗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稷山县人社局前两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分别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和稷山县人民政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第三次理应依法履责,查明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公平、公正的决定。

但是,从段晓康家属提起诉讼到庭审结束,稷山县人社局没有提交任何重新调查后关于段晓康加班、吃饭、死亡一系列事实方面的相关证据及相关证据材料。并指出,稷山县人社局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同样的认定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月27日,临猗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撤销稷山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判令其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稷山县人社局不服判决,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运城中院审理后同样认为,稷山县人社局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同样的认定决定,明显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月2日,运城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稷山县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运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后,稷山县人社局第四次作出决定,认定段晓康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

8月6日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了稷山县人社局。该局工伤医保股宁股长仍然认为,段晓康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制日报》 版权归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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