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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先后4次不认定工伤 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

时间:2022-01-17 01: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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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先后4次不认定工伤 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

据今日报道,出生于1990年5月的段晓康,7月本科毕业于运城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7月通过稷山县教育局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后,被分配至稷山县太阳中心校董家庄学校工作,9月轮岗交流到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所辖南街小学任教。

1月,在已放寒假的情况下,段晓康接到学校通知,需到城区中心校南街小学加班进行学校档案入册造表汇总工作。于是,从1月18日起,段晓康开始连续加班。1月21日,因学校没有食堂,为了完成任务,学校统一安排段晓康等10名加班教师在校外一家饭店吃午饭,以便吃完饭后继续工作。吃饭时,段晓康突发疾病,送稷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段晓康死亡后,家属向稷山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1月26日,稷山县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称经调查核实,段晓康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所以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法院3次判决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复议,均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明确要求重新认定。段晓康生前工作的稷山县城区中心校也认为,段晓康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且在段晓康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该校向稷山县人社局提交过事故快报一份,以说明段晓康事发当天的情况。但稷山县人社局先后四次作出决定,认定段晓康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并且在第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所以稷山县人社局先后四次作出的不属于工伤的决定,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中国维权提醒: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为: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职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上述规定应当做扩大解释;本案中段晓康从1月18日起连续加班导致过度疲劳,且死亡时间发生在学校组织加班过程中的合理用餐时间,该时间段应当推定为在工作期间,而不属于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理应依照法律规定有权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当地人社局多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哪怕屡被撤销,仍以相同理由执拗不改。这一行为是对法律的漠视,应当在法律层面明确应当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可以在行政法规和监察法规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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