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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一男子转移公司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

时间:2022-01-08 20: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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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一男子转移公司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

【以案释法】男子转移公司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原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依法判处多次拒不执行判决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原告原平市强瑞煤机厂诉被告山西鑫天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9月10日作出()原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山西鑫天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原平市强瑞煤机厂货款673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平市强瑞煤机厂于10月30日申请执行,原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山西鑫天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长期、频繁、大量转入股东王某个人账户,造成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之事实,涉及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于3月1日作出()原执237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

4月17日,原平市人民法院向王某送达了()原执237号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限王某立即履行()原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的内容。经调取王某银行卡和王某的公司账户明细,自4月17日以来,王某银行卡内频繁有汇款入账,其中5月20日入账30万元,6月19日入账6万余元,但被告人王某未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将部分款项转入自己公司账户和用于自己消费,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民事、经济等案件中,执行首先要靠当事人自觉进行。如果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对抗国家法律、破坏法律秩序的拒执行为,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严,其行为将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王某藐视法律,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并非法转移财产,严重失信,触犯了刑法,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为人之本”,法律不容亵渎,应积极履行义务,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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