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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一男子与他人相撞后拒不执行判决并公然辱骂执行法官 结果...

时间:2019-11-02 13: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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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一男子与他人相撞后拒不执行判决并公然辱骂执行法官 结果...

近日,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面对被执行人的辱骂、推搡,他们用法律武器给予回击,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事情要从杨某某诉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说起。8月15日,吴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与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住院治疗50天。4月3日,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令被告人吴某某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未自动履行赔偿义务,杨某某遂向西安区法院申请执行。经多方查询,执行干警找到了吴某某的家庭住址,3月28日,执行干警到其家中送达、执行。其间,吴某某不仅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态度极其蛮横,公然辱骂、推搡执行法官,态度嚣张。法官当即决定对其采取拘传措施,将吴某某带到法院。

在执行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被执行人吴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一次性履行判决赔偿义务。向被辱骂 、推搡的执行干警当面道歉,并愿意接受处罚。考虑到吴某某能够诚恳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履行义务,经向主管院领导汇报,法院最终决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吴某某表示认可法院的处罚决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院干警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辱骂、推搡执行职务的干警,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受严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人民法院必将穷尽执行措施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到位,本案吴某某对法院判决置若罔闻,辱骂法官、拒不执行,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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