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好帮手!
1500字范文 > 保险公司就免责事由向代办公司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视同向投保人本人尽到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就免责事由向代办公司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视同向投保人本人尽到告知义务

时间:2023-02-11 11:13:09

相关推荐

保险公司就免责事由向代办公司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视同向投保人本人尽到告知义务

案情聚焦

现在车主在买车时,车辆保险一般都由代办公司办理。那么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代办公司明确提示告知,能否视为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本人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呢?

本案一、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其免责事项向投保人本人作出提示和明确的说明,则未尽到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再审法院认为,投保人与代办公司之间就购买商业三者险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故因该委托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投保人本人承担,那么保险公司就免责事由向代办公司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视为向投保人本人明确告知。

案件事实

袁某无证驾驶,由于操作不当与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认定:袁某负事故主责任。袁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系张某所有,在Z保险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张某所购保险系在L公司购买汽车时,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温某代为签名办理,Z保险的工作人员未将保险条款及其内容对投保人张某进行提示和明确的说明。

争议焦点

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Z保险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张某所投保险系在购买汽车时是由L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张某的名义签订,之后仅提交了两张保险单给张某,Z保险未就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其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张某本人作出提示和明确的说明,未尽到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Z保险提出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再审法院认为

袁某所驾驶的车辆保险由L公司代办,张某缴纳了保险费,案涉车辆在Z保险处实际投保成功。并且,在张某与L公司之间就购买商业三者险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故因该委托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张某承担。Z保险提交的投保人声明上,L公司工作人员温某以张某名义签名,并手写“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可以证明Z保险已经就免责事由向张某的代理人进行了明确告知,视为向张某进行了明确告知。Z保险就免责事由向代办人温某履行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视为向张某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Z保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致各位读者:

如果您对该问题感兴趣,欢迎后台留言或发送电子邮箱至sdfx@,共同探讨,享受学习与分享之乐。特别提醒,本公众号所发布的所有文章与翻译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并仅为学术研究与专业探讨之用途,不能作为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决策的依据。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