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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机构条例修改以体现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政策

时间:2020-12-14 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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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机构条例修改以体现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政策

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720号令”)。

720号令旨在进一步向境外投资者开放金融市场,并且在10月底的征求意见稿规定(请见我们此前关于征求意见稿的文章)的基础上,确定相关的修订内容。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包括:

(1)就保险业而言:

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的条件;

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

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及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2) 就银行业而言:

不再要求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

取消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的要求,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的境外母行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的要求;

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同时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法人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扩大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范围,确保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保持一致;

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公民定期存款的起点金额由100万元人民币降至50万元人民币;

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审批要求,并且取消了“等待期”(即外资银行在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之前必须开业满一定的期间)的要求(为免歧义,相关审慎性条件仍适用);及

放宽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要求。

在720号令颁布前不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两则要闻,确定了证券、期货和公募基金业对外开放的时间表:

(1)就证券业而言:自12月1日起,境外投资者可100%拥有证券公司;

(2)就公募基金业而言:自4月1日起,境外投资者可100%拥有基金管理公司;及

(3)就期货业而言:自1月1日起,境外投资者可100%拥有期货公司。

我们的观点

上述对外开放措施总体上体现了国务院办公厅于7月发布的11条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即“国11条”),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于5月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提出的12条开放政策。

在这些对外开放政策中,有一项重要的举措,即取消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法人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的事前审批要求。基于与中资银行相同的业务范围,以及开展人民币业务的资质,外资法人银行将在中国市场上获得同等的商业机会,这将是外资法人银行开拓人民币零售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的绝佳时机。此外,外资银行所具有的全球品牌认可度和丰富经验,更会为其在扩大市场份额的过程中赢得相对优势。

同时,随着史上最严的资管新规的实施,以及大量所谓“低风险”高收益投资产品的爆雷,财富管理行业正面临转折点。境内客户面对激增的财富,非常渴望获得适当的投资产品的投资机会。在外资股比限制取消之际,境外投资者获得了极佳的机会,通过各类外商独资金融机构向境内客户提供新的及扩大现有的综合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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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

陈运

合伙人

金融资本部

chenyun@

陈运律师主要从事中国银行法、融资法及外汇领域的法律执业。陈律师为众多国内、国际银行和公司就其在中国境内的各种银行、外汇以及融资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一般银行业务、银团贷款、进出口信贷、个人消费信贷、国际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贸易融资、人民币融资、公司和债务重组、应收账款融资等。

汪镕

资深律师

金融资本部

实习生黄磊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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