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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企业学习讨论药品经营监管新规

时间:2024-06-11 02: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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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企业学习讨论药品经营监管新规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学习,提高对药品监管新规的认识,聚焦企业的意见与建议,10月14日,国药控股、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创新促进分会在上海联合召开《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N”企业讨论会。国药控股、上药控股、华润医药、九州通、广州医药、南京医药、华东医药、浙江英特、江苏省公司、江苏润天、紫云股份等企业分管领导或质量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由国药控股副总裁李东久主持。李副总首先指出,此次《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社会意见,对药品流通行业来说是个重要机会,行业的建议在国家立法过程中能得到进一步重视。同时,“四个最严”和“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在监管中应得到充分体现,百姓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应有充分保障。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的专项配套文件。它不仅是药品流通企业开展药品经营活动依据的重要法规,也是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经营行为行使监管事权的主要依据。同时,该办法是在国家药品监管体制变革后和“互联网+”背景下出台的新法规,对药品经营监管工作和药品流通行业及药品市场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尤其是该《办法》在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企业、上市持有人销售许可、委托销售等规定上,部分内容与过去相比有较大变化,全面施行预计会对药品流通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产生一定影响。为此,部分药品流通企业提出了积极建议。“4+N”讨论会就是在学习该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实际进行深入研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与建议,为进一步助力该办法的完善发挥积极作用。

会议围绕药品监管新规展开了热烈讨论,特别是企业最为关注的如受托企业资质设定、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和网络售药等三个问题成为讨论热点。与会者结合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实际,联系新规,畅所欲言,积极建言,提出了20多条专业性和建设性的建议。

与会者一致认为,《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作为药品市场最重要的监管制度,一是要充分体现“四个最严”原则和《药品管理法》的法律精神;二是对药品经营主体,包括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以及社会物流企业,均需按同样标准加强监管;对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企业资质,应与传统的药品物流企业保持一致;三是应有效体现药品经营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创新促进分会执行会长曹伟荣在总结发言中说, 此次会议开得很有意义,富有成果。一是对监管办法近三分之一的条款都进行了讨论,充分体现了与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企业的关注程度。与会代表的合理建议将上报给上级单位。二是当前药品经营的生态环境和监管方式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药品经营监管法规对行业来说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新监管办法有较大突破,说明药品市场总体上将更开放。同时药监管理体制也已发生变化,“互联网+”已成为医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为此企业务必作好准备,积极应对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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