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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查获一起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经营药品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连环案件

时间:2023-05-23 23: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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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查获一起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经营药品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连环案件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经营药品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仅扰乱了药品市场经营秩序,且非法渠道经营的药品难以保证药品质量,给非法经营尤其是假劣药品进入合法渠道提供了生存空间和机会,给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近期,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一起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经营药品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连环案件,该案是在12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后的苏州首案。

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经营药品,是指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是指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或药品生产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

2月3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张家港市南丰镇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药店内发现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的东阿阿胶250克装的3盒(未开封),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张家港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GSP税控系统,未在该系统内发现有国药准字的东阿阿胶库存。经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3盒东阿阿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抽丝剥茧,发现涉案的东阿阿胶系该药店老板从一位陈姓男子手中购得,药店老板通过微信联系并将货款转账给陈某,陈某将涉案东阿阿胶通过快递发货给药店。现场检查当日,药店老板联系陈某索要票据,陈某表示无法提供。

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发现陈某分别从不同渠道购买获取了涉案的东阿阿胶,然后再转售给药店并从中获利。据陈某描述,他是和药店老板在一次药品展会中相识,相互加了微信,陈某在展会现场介绍自己是某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代表,所以药店老板对陈某所提供的产品深信不疑。目前,陈某涉嫌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销售药品的行为已被立案调查,涉案的3盒东阿阿胶已交生产企业鉴定中。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在购进药品前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对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审验:

一、应要求供货方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一般包括盖有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业务人员身份证明材料等。

二、应对资质证明进行全面审核,要求《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不得有涂改,业务员的授权委托书所标注的授权时间和销售药品的范围是否准确等。

三、不法销售人员常伪造证照及其他材料,查验核对证明材料是必要手段。因此,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在购进药品时不仅索要销售人员的证明材料,还必须对他们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查验,查验的方式既可以上网查询,也可以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联系,以核实相关材料的真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来源: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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