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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易某 李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4-06 19: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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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易某 李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为全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基本案情

10月份,易某与李某某签订内部挂靠合同,约定易某以广汉市金轮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名义承包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拱桥村七组的土地150亩,用于开采地下资源修建生态养鱼池。4月,德阳市国土局公开拍卖易某承租土地中的48.825亩砂石开采权,李某某以竞拍方式获得,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5月至8月期间,易某、李某某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用砂共计172505立方米,并予以销售。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和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易某、李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破坏损失价值2328817.5元。

二、案件结果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于7月26日对该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7月28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月7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易某、李某某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损失人民币2328817.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检察机关支付,上缴国库。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推开以来,德阳检察机关积极响应,迅速行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易某、李某某非法采矿案为全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审理前后,四川新闻网、四川经济网、法治四川网、德阳长安网等多家媒体对案件予以密切关注和进行了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产生良好的效果。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宣传了公益诉讼有关知识。通过相关案件信息宣传报道,使得社会公众对党和国家关于公益诉讼重要部署及有关具体法律规定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有了一定了解,为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创造了良好氛围。

二是向社会讲授了一堂生动的资源环境保护法治课。近年来,党中央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国家对于资源环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意识也不断得到强化,但仍有些少数企业和个人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进行破坏资源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司法机关对于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易某、李某某既处以刑罚处罚,又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让该二人为其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也为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促进了资源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传播。

三是为其他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借鉴。该案为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全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意味。在办案过程中,基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的原因,案件起诉与受理、开庭审理的模式、适用法律条款等存在诸多争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工作,在扎实办理案件的同时加强沟通协调,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有价值的经验,对于进一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案件成功办结后,省内多家基层检察院先后到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学习、交流公益诉讼工作经验,促进了办案人员共同学习和提高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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