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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1-01-14 13: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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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1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加快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加快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推动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战略部署和我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加快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培育新的增长动能,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平台支持

1.给予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自获得认定当年起至每年不高于3000万元的配套研发支持;给予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自获得认定当年起至每年500万元的研发支持,支持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支持企业新建或升级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平台,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硬件、软件等投入),给予投资额20%的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2.对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通过认定的新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原则上给予1000万元的高端平台培育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支持企业建设国内领先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给予相应测试设备投入金额20%的补助,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利用测试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企业,可给予每款测试车型不超过测试费用30%的补助,对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二、研发支持

4.设立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重点研发专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补助激励,支持相关领域的新技术开发和产品产业化,对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对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实行竞争立项、择优支持,给予每个项目80万元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6.给予满足以下条件的自主研发全新中高端车型不超过1000万元的研发奖励:年产销量超过1万辆;智能化等级达到L2级或新能源汽车续航里程达到500公里。(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三、降低成本支持

7.对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整车技改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的核心零部件制造、充电设备制造、电池回收等项目,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连续2年给予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对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8.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推出专项融资产品,用于垫付新能源汽车企业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对申请取得专项融资产品的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企业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9.—,对整车企业当年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物流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运输费的20%。(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四、人才支持

10.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享受我市人才支持政策,研发平台享受的政策支持可用于人才引进。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针对性的人才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有关高校)

11.在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加强职业教育,支持产教融合工程、校企合作示范等项目,积极培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五、服务保障

12.保障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重大项目的土地、水、电、气等生产要素及用工需求。对举办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相关峰会、论坛、展会、大赛、培训、沙龙等活动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有关区县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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