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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时间:2023-10-19 01: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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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2月23日上午10时,一个备受关注的新闻发布会在最高人民法院中法庭召开,出席的嘉宾分别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法官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而这次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并答记者问。

为什么这次发布会受到大家如此的重视?其一,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道德。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支柱性法律。其二,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但这个梦想似乎岌岌可危。前不久,国家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中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文件一经公布,便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因为该意见已经涉及到私人产权的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在《物权法》上规定的非常清楚,没有任何歧义的法律问题。

因此,当持续发酵的“拆围墙”事件遇到物权法司法解释的颁布,这注定这是一场不平凡的新闻发布会。

首先,《若干问题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共22条,经笔者反复阅读及研究,从法庭归纳争议焦点的角度整理出了该解释的框架,供大家参考。如下图: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解释》全文围绕七个焦点问题进行解释,分别是:一、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权争议;二、预告登记与债权人保护争议;三、特殊动产物权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争议;四:法律文书与物权变动的争议;五、共有制度下的物权争议;六、善意取得制度的争议;七、该解释的溯及力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自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对上述七个方面的审理产生的分歧尤为突出。然而物权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财产权,是社会每个人、每个团体乃至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或社会活动、创造财富的基础。该解释对上述七个方面争议的明确,有利于人民群众运用法律的手段更好的实现物权保护,有利于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的司法信任,也有利于形成我国良好的物权秩序。

其次,笔者在对《解释》全文进行分类后,又进一步对《解释》进行了细化统计(详见下图)。发现,焦点六善意取得制度的争议在《解释》全文占据了最大的篇幅,共有7条条文,占比32%;其次是焦点五共有制度下的物权争议,共有6条条文,占比27%;再次是焦点二预告登记与债权人保护争议,共有3条条文,占比14%。

由饼状图我们可以知悉,直接影响物权归属及维护物权秩序的善意取得制度系本次解释的重头戏,同时最高院审委会大法官们考虑到了司法实践中严重影响物的使用效率的多主一物的热点问题以及开发商与购房者的利益衡平问题。这也很好的回应了最近社会上持续发酵的“拆围墙”事件。

众所周知,物权法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共同地带,是秩序与自由的重叠场域。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曾经把法律比喻成阀门,意思是法律可以有效规范政府的权力。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共有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是也是人们所有权取得不可或缺的一种方式。该解释大篇幅解释这三种制度,一是体现了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二是体现了国家重视对私权利的保护,对公权力的约束。因此,对于社会质问的“拆围墙”事件,答案在此已经不言而喻了。

另外,由于该解释关联法条较多,为便于读者阅读及学者研究,笔者对解释全文及关联法条进行了统计与梳理,并进一步表格化,如下图:

最高法院民一庭姜强法官在其《物权法司法解释:理念与实践互动秩序与效率的共赢》一文中说到,一部物权法司法解释,区区20余条,不仅仅是最高法院审委会大法官们字斟句酌的结果,也不仅仅是万千法官在无数案件中的知识汇集,它更是这个国家、这个社会、这个族群,在这个时代,如何自处、如何共处以及如何永处的智慧结晶。

最后,笔者认为,该解释的发布,弥补了我国《物权法》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日常交易中的物权秩序。黑格尔曾说过,“人格权本质上是物权”。所有权等物权是实现人权的基础,没有最基本的、稳定的财产,人们的其他权利将如水中月镜中花。春秋时期管仲曾经说过,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在一个对物权具有充分保障的国家,人们也将在可预见的法律秩序中解放自我,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从而形成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实习编辑/李阳

为无讼投稿/toug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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