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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住房商品化,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很多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并以此拒交物业费,这样可行吗?
此外,一些业主在维权过程中存在误区,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质疑和不满,主要以个人感受来判定,这不是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等。业主如发现物业实际服务未达到公示标准,可进行投诉、维权等。日常中,业主如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并准备诉讼,要加强证据的收集和保留。
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若胜建议
业主要有针对性地记录违约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可以采取拍照、摄像或文字记录对方签字的方式。同时,尽量固定好自己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包括投诉信、报修记录等,以便在诉讼中有针对性地组织证据来说明物业公司违约行为的存在。
来源:温岭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