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至6月,某单位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于7月将该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对方支付38000多元的物业费,同时还有2年多的资金占用费3000余元,共计41000多元。
该单位辩称,其单位的保洁工作是自己完成的,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和服务职责,不应该收取物业费。
3月25日,经市中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该单位于12月底前支付物业管理费14000元,协议履行后,物业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讼诉请求。
该院法官朱晓非介绍,物业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同时考虑到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物业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所以对物业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不予支持,同时对业主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予以适当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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