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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征用鱼塘起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时间:2023-09-12 17: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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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征用鱼塘起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近日,那社乡人民调解委会员成功调解了一起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为建设坡月至那乙二级路,那社乡人民政府需征用到位于那乙村的两处鱼塘,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村民黄某忠和黄某化与村内的三个村民小组产生了纠纷。黄某忠和黄某化认为鱼塘是他们一直在经营管护,应有权获得全额补偿款。而三个村民小组的群众认为鱼塘是三个集体所有,补偿款不应由个人获得。双方各持一词,互相指责。

那社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纠纷后,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取证了解到:原来,几十年前双方所争议的鱼塘曾经只是个小水塘,村民们经常把生活垃圾丢弃在水塘里,黄某忠和黄某化见水塘无人使用就清理水塘,扩大面积,拉水管做一些基础建设,然后养鱼和种水菱,多年来无人争议。

经过调委会多次进行法治宣传、思想教育和耐心沟通,双方终于愿意坐下来接受调解。最后调委会综合双方的意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小队将部分征地补偿款分配给黄某忠和黄某化做为建设鱼塘的补偿,剩余的征地补偿款黄某忠和黄某化作为村民小组成员可再次参与分配。至此,该纠纷划上圆满句号。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来源:法治巴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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