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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土地租赁起纠纷 人民调解化干戈

时间:2020-11-16 16: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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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土地租赁起纠纷  人民调解化干戈

李念土地是农民的安身之本,十分重要!这不,两村民就因为土地的事情打上了官司,怎么回事儿?一起来看!

【案情简介】

流村镇某村村民刘某自家有6亩承包地,一直未耕种,经人介绍于1月约定将这6亩承包地租赁给本村村民李某,租期为,李某可以任意耕种,双方就此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

租期刚过五年多,现在刘某这6亩承包地正好在被征用范围内,双方因土地补偿金发生了纠纷,刘某认为土地是自己的,补偿金应该归自己所有,李某认为合同还没到期,地里又种了很多树苗,补偿金应该给自己,双方争执不休,为此,两人来到流村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和调解。

【调查与处理】

刘某向调解员讲述了事情的全部经过和自己的诉求,李某立刻表示反对,双方争执起来。调解员将李某带至另一个房间,告知李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是无效的,李某的权益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但是李某确实耕种了刘某的土地,可以与刘某协商分配补偿款。调解员又告知刘某,虽然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但是从情理上讲,李某确实是吃亏的,作为同一个村的村民,抬头不见低头见,为了一点补偿款伤了两人感情就得不偿失了。

双方听了调解员的话都表示同意调解,在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和他们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当事人经过协商,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全部归刘某所有,而在被征用土地中,李某所耕种的6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李某所有。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本案中,由于刘某与李某双方是私自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并没有及时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备案,也未取得发包方同意,所以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是无效的。

【典型意义】

目前,农村越来越多的农民,特别是一些年轻人都不再选择种地,而是去城市打工。城市里的人想拥有自己的土地,为家人提供纯天然的蔬菜水果。想种地的人没有地种,已经不种地的人土地却闲置在那,因此农村承包地流转不断加速。

在此,司法所提醒大家: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不要签订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从成立时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来源:流村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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