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好帮手!
1500字范文 > 大量购买航班延误险获利300万:构成诈骗罪!||王志勇

大量购买航班延误险获利300万:构成诈骗罪!||王志勇

时间:2021-08-05 18:28:50

相关推荐

大量购买航班延误险获利300万:构成诈骗罪!||王志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王志勇

执业律师,法医司法鉴定人法医学硕士法律+法医+保险复合知识背景尤擅长以下法律领域:(1)刑事案件辩护;(2)医疗损害纠纷;(3)保险理赔纠纷;(4)人身伤害侵权诉讼;(5)法医鉴定专家论证与专家辅助人

证据不会开口说话 法律不会自动显现正义可能会迟到 有时会不到律师可以帮助在每一个案件中尽可能地实现正义Access ToJustice

江苏南京警方破获骗保案例,嫌疑人自以来,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金300多万元。其实针对航班延误险,网络上已经有很多的“骗保”(请注意,笔者在此打引号)案例。何为航班延误险,或者说有关延误险的基本知识,本文不作简绍。需要略作交代的是,航班延误险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哪个环节存在薄弱或漏洞,才导致了乘客骗保的可能。我国于最早推出航班延误险,该险种面世之初的一段时间,并未受到乘客的青睐,原因在于理赔的程序太麻烦。一般而言,乘坐飞机的多为高端或商务乘客,不愿意为了300元的延误赔偿金而费力费时地填写很多表格,从填完表格到保险公司发放保险赔偿金,一般至少要等待10天。自从网络科技与IT智能技术普遍应用之后,互联网+与保险产品融合,改变了延误险繁琐的理赔程序,复杂的理赔流程变得非常简单。传统的纸质索赔程序,被网络电子数据程序取代,航班延误险的漏洞也随着呈现出来。传统纸质索赔程序下,航班延误发生之后,航空公司需要向乘客出具书面的纸质证明书,证明书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预定的航班延误;(2)乘客乘坐了改签后的航班。实施电子数据程序索赔后,航空公司不再出具书面的纸质证明书,航班是否延误的信息,保险公司与航空公司之间通过电子数据自动传输。但对于乘客是否实际乘坐了改签后的航班,也就是乘客是否实际乘坐了航班,航空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不进行信息传输。对乘客是否实际乘坐航班的信息不予以传输,其中的理由之一便是,加快延误险的赔付时效,乘客通过网络或手机提交延误险的索赔后,当天或第二天就能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延误险的赔付时效加快了,以及索赔的麻烦程度降低了,才增加了乘客对延误险的投保意愿。乘客即使没有实际乘坐改签后的航班,也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这便是延误险能被人利用实施骗保的原因。假设机票费是1000元,另外再支付20元购买航班延误险,发生航班延误之后,乘客对机票进行“非自愿退票”,机票费全额退还。乘客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至少能获得300元的延误赔偿金。同一航班,可以同时购买多份延误险。江苏南京的案例,嫌疑人收集亲友与同事的身份证,利用亲友同事的身份证大量购买机票与延误险。嫌疑人通过这样的操作方式获得保险公司的延误险赔偿金,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我国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198条的规定不符。嫌疑人借用或冒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机票及航班延误险,不属于“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的范畴。保险标的是比较复杂的概念,不仅在保险法上,在保险学上也是如此。理论上有时很难对保险标的进行精确地界定,实践中有时也很难对保险标的进行具体地指称,在财产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中,这种困难性就更加突出。但就上述南京航班延误险的骗保案例而言,我们还是能具体地指出延误险的保险标的,航班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航班发生延误”,航班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投保人所预定航班的执飞飞机。即使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的身份投保航班延误险,但并未虚构航班延误险的保险标的,因此嫌疑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目前所见的有关此案的学者分析文章,大部分都聚焦于对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进行分析。如果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局限于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这样的分析是不全面的。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嫌疑人的行为仍有可能构成其他的犯罪,比如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或普通的诈骗罪。在受骗对象为保险公司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可能触犯的罪名,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保险诈骗罪,还需要对相关的诈骗罪或普通诈骗罪的该当性进行分析。除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之外,诈骗罪的客观构造包括:(1)嫌疑人实施欺骗的行为;(2)受骗者陷入错误认识;(3)在错误认识的情形下受骗者交付财物;(4)受害者财物损失。上述南京延误险骗保案件的嫌疑人,该嫌疑人所实施的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是什么?根据我们的生活常识,可以总结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如下:(1)借用亲友同事的身份证;(2)冒名或以亲友同事的身份投保(以及购买机票);(3)冒名或以亲友同事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以及机票退票);(4)冒名或以亲友同事的身份接受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退还的机票费。如果将不具有刑法评价意义的行为剔除,也就是将机票的交易行为剔除,本案中最关键性的行为就是冒名接受保险理赔金。嫌疑人冒名,保险公司产生错误认识并因此而向嫌疑人支付保险金,完全符合普通诈骗罪的客观构造。有一种观点认为,嫌疑人借用亲友同事的身份证购买保险,因为购买保险的亲友同事是真实存在的,因此,该案件应当定性为民事欺诈,而不能定性为刑事犯罪。这种观点对于精细化地思考本案的罪与非罪有一定的价值,但该观点的结论却是错误不准确的。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刑事司法实践中确实是一个重大的难题,学者们也进行了多角度的阐释。比如有总结认为,从交易行为来看,如果行为人(嫌疑人)有进行交易行为的真实意愿,交易行为的大部分是真实的,则认定为民事欺诈的可能性更大。如果行为人没有交易的意愿,交易行为大部分是虚假的,则认定为刑事诈骗的可能性更大。就南京购买延误险骗保获利300万的案例而言,恰恰在交易意愿与交易真实性这两点上都不支持民事欺诈。无论是购买机票还是购买保险,交易的主体均是被嫌疑人冒用的亲友与同事,尽管被嫌疑人冒用的亲友同事的身份真实存在,但这两笔交易(购买机票及保险)纯粹由嫌疑人完全虚构且被嫌疑人完全操作控制。被嫌疑人冒用身份的亲友同事,并无乘坐航班的真实意愿,亦无购买航班机票与保险的真实想法,从购买到索赔到接受保险金,被嫌疑人冒用身份的亲友同事对此完全一无所知。因此,这就是彻头彻尾的完完全全的虚假合同,通过虚假合同作为实施诈骗的手段,嫌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造。至于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通过本案的客观事实也很容易证明。最后作一简单备注说明,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本文在此基础上分析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普通诈骗罪;对于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文未进行分析。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