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组合贷
小微企业组合贷,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我行可接受的抵押物担保为基础,另加其他担保方式,向我行申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类授信业务。
贷款额度:
1房产抵押+保证
①以住宅、商用房设定抵押的,授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50%;
②以标准化工业厂房设定抵押的,授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20%。
2房产抵押+信用
授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00%,且信用贷款不超过500万元。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
还款方式:可选择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金的还款方式,也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借款人条件:
1.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文件中划型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且纳入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范畴;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及时进行了年度申报;
3.企业有2年(含)以上持续经营历史或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管理者具备3年(含)以上持续的经营经验;
4.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实际控制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社会记录及不良嗜好;
5.非我行禁止介入类型客户;
6.具有真实的经营活动资金需求;
7.现金流充足,具备按期偿还债务的能力;
8.不涉及任何法律诉讼、经济纠纷;
9.申请另加信用贷款的企业还应同时满足“小微企业信用贷”的相关要求。
借款人申报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2.最新公司章程、最新验资报告(如有)
3.征信授权书
4.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外籍人员护照(如有))
5.办公、生产、仓库最近6个月/1年租用合约/购买合同证/产权,和最近一期租金支付凭证
6.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如有)
7.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8.企业连续近6个月主要往来银行账户资料
9.上年度及近期主要购销合同
10.借款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的资产相关证明文件
11.抵押物评估报告/预评估报告
12.抵押物权属证明
1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海关监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指划拨土地)
14.抵押人婚姻证明文件(抵押物为个人房产的)
15.承租人承诺书(若抵押物已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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