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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时间:2020-09-08 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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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野生动物是人类生存和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科学、文化价值,而且在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维持生态平衡中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是人类的宝贵财富。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是大自然赋予人类最为宝贵的可持续资源,重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和建设、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我国的长远利益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但由于人类无休止的破坏环境和滥杀动物致使大量的动物物种如新疆虎、高鼻羚羊、麋鹿等灭绝或灭亡,导致了动态生态失衡的恶果,破坏了生态和谐,于是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加强对动物的保护。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其中不乏多边和双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文件,例如:1983年的《中日候鸟及其生境保护协定》、1990年的《中蒙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协定》以及《中俄环境保护合作协定》。国内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除了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外,还有2000年修订的《渔业法》、1992年颁布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颁布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1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修订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中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并于8月28日颁布并实施。该法分为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拯救那些珍贵和濒危的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各方面仍有不足,但是这部法律在与时俱进,一步步走向完善的同时完成了对大部分野生动物保护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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