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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其中还有“全国十佳”!

时间:2019-02-08 09: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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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其中还有“全国十佳”!

6月23日上午,绍兴中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绍兴法院五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而其中的第一例:被告人卞某晨、卞某磊贩卖毒品案——父子相互配合,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公布

五起案例的基本情况和典型意义!

案例一

被告人卞某晨、卞某磊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底,卞某晨提供大麻种子给其父亲卞某磊让其种植,卞某磊在其工作的食品厂宿舍及家中种植大麻。3月至10月,卞某晨、卞某磊经合谋,由卞某晨联系购买大麻的买家并收款,由卞某磊种植大麻,成熟后风干固化成大麻成品,并通过快递寄给相应买家。1月至10月,卞某晨通过微信向费某、尹某某、怀某某等人贩卖大麻至少18次共计294克,获利至少13530元。其中,卞某磊参与贩卖大麻至少11次共计241克。另,卞某晨于1月7日注册账号“白振业”加入“园丁丁”论坛,共发布有关大麻知识及种植技术的主题帖19个,回帖交流大麻种植技术164次。

(二)裁判结果

诸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某晨、卞某磊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卞某晨又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制作或销售毒品的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据此,以贩卖毒品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判处卞某晨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卞某磊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大麻是联合国禁毒公约中的严格管制品,在我国境内非法种植、持有、贩卖和使用大麻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对大麻类毒品犯罪的打击和惩处从未放松。本案中卞氏父子互相配合贩卖大麻,构成共同犯罪。另,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便于隐匿身份、信息传播迅速、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创建或经营管理非法论坛、直播平台等,实施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卞某晨长期管理传播种植大麻方法、贩卖成品大麻的非法论坛,同时犯两罪,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本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二

被告人刘某双等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11月,刘某双、周某华与胡某容(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三人筹资后,前后两次与黄某刚取得联系,向黄某刚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进行贩卖。黄某刚将甲基苯丙胺送至指定地点,交付给刘某双、周某华、胡某容。三人将甲基苯丙胺装入轿车内,由刘某双、周某华驾驶车辆去他地进行贩卖,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认定,刘某双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885.96克,黄某刚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880.96克、周某华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889.96克。

(二)裁判结果

绍兴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双、黄某刚、周某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单独或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刘某双、周某华部分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双、周某华与同案参与人胡某容共同配合,分工合作,不宜划分主从犯。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三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典型意义

甲基苯丙胺系我国刑法明令禁止的合成毒品,其对人体极易造成伤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即属于毒品数量巨大,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系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的典型,人民法院坚持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对三被告人均判处无期徒刑,通过严厉打击以形成震慑效应。

案例三

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3月8日,谢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与邓某某联系购买海洛因事宜,并通过微信向邓某某支付毒资500元。刘某在邓某某的指使下,在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某公司员工宿舍小区附近与谢某某碰面,帮忙将1小包海洛因出售给谢某某。事后,邓某某支付刘某100元好处费。

(二)裁判结果

柯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毒品仍帮助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典型意义

我国对毒品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刘某虽涉毒数量不多,且该节事实属于帮助他人贩卖毒品,获利较少,但人民法院审理后仍依法判决刘某犯贩卖毒品罪。本案彰显了司法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无论毒品数量多少、犯罪作用大小,一旦涉及,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四

被告人曹某等六人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3月至7月,曹某、孙某在水泥预制厂种植大麻,并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与下家陈某进行联系贩卖,以快递包裹邮寄。陈某再通过聊天工具联系郑某,由郑某继续向下联系买家。郑某将从陈某处购买的大麻叶分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及下家PAWEL AN NGUYEN XUAN,并约定由上家陈某直接将毒品通过快递包裹邮寄至吸毒人员王某、下家PAWEL AN NGUYEN XUAN手中。PAWEL AN NGUYEN XUAN又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继续联系AISEA POASI ETIMONI TALIAI进行贩卖。AISEA POASI ETIMONI TALIAI将大麻叶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

(二)裁判结果

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等六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大麻叶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曹某、孙某系共同犯罪。据此,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普及、网络购物渠道的日益畅通、物流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网络邮购逐渐成为毒品交易的新型渠道,该类犯罪地域性广、隐蔽性强、防控难度大,应予以严厉打击。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多层级贩毒案件,地域涵盖陕西、浙江、福建等多地,其中部分毒品甚至流向在校留学生,影响恶劣。各被告人或向多人贩卖毒品、或多次贩毒,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五

被告人吴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8月至9月,吴某先后三次在其停放于新昌县七星街道南岩隧道附近的小型轿车内,容留章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二)裁判结果

新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规,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其为吸毒者提供庇护的场所。所谓场所,指相对封闭且行为人有一定控制、管理权的空间,能够使吸毒者难以被发现,方便逃避处理。常见的场所有住宅、酒店、旅馆、娱乐场所等,此外,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也可以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本案中,吴某驾驶的汽车空间虽小,但足够隐蔽、封闭,且具有流动性、机动性,给吸毒者提供了方便,已构成刑法规定的场所,故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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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中院刑一庭、各基层法院刑庭

原标题:《五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公布,其中还有“全国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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