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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关于公安监管医疗病区和体检中心建设实施方

时间:2024-06-20 00: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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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关于公安监管医疗病区和体检中心建设实施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制定的《厦门市公安监管医疗病区和体检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公安监管医疗病区和

体检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 市卫计委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公监管〔〕559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卫计委关于加快推进设区市公安监管医疗场所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87 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安监管医疗卫生专业化工作,保障公安监所安全文明管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和违法人员依法应收尽收,更好打击违法犯罪,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结合我市公安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公安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安全,卫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的专业化运作模式,确保6月30日前,完成公安监管医疗病区建设并投入使用,在岛内和岛外分别设立被监管人员体检中心,全面落实被监管人员五项检查,切实解决公安监管场所因病被监管人员集中收治问题,力争做到依法应收尽收,保障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

二、建设模式

借鉴江西、浙江等省的成功经验,公安监管专用病区建设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医疗机构后,由公安监管部门与医疗机构合作设立。同时,鉴于我市公安监管场所位于岛内和岛外的实际情况,由合作医院分别在岛内和岛外建立公安监管体检中心,公安监管部门负责确定体检中心选址,合作医院负责按照体检中心设置规定和要求建设,提供医疗器械和医技人员。公安监管体检中心全面落实被监管人员五项检查制度,对司法、行政机关送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入所五项检查(即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对女性被送押人员进行妊娠检查)。

三、设置标准

根据我市公安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公安监管医疗病区的硬件和医资设置应符合公安部门、卫生部《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规模为50—60张床位,实行男、女病区分开,普通病区和传染病区分开,并设立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同时按照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相关标准编制场所建设改造,设置提审室、律师会见室、谈话室、心理咨询室、值班室、监控室、民警休息室、医生值班室、护士站等功能用房,所需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公安监管医疗病区按照看守所安全管理模式,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安排足够警力,完善安全监管、监控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依托合作医院的医疗设备和医资力量,为全市患病的被监管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四、收治范围

公安监管医疗病区主要负责集中收治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驻所医疗室承担不了需住院治疗的被监管人员,具体包括三种对象:一是患传染病人员,包括肝炎、艾滋病、肺结核等;二是患慢性疾病人员,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等;三是一般性外伤(如骨折)和手术后康复人员。公安监管体检中心负责承担全市公安监所新收押人员的入所五项检查工作。

五、管理职责

公安监管部门负责公安监管医疗病区、公安监管体检中心的安全管理,包括对住院被监管人员出入病区安全检查、教育谈话、提讯、开庭、指认或辨认、律师会见、罪犯家属会见等涉及公安监管执法、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合作医院负责提供对住院被监管人员的健康检查、诊断、入院评估、治疗、出院评估等医疗服务。

六、机构设置

公安监管医疗病区为专门业务机构,对内称“公安监管医疗病区”,对外称“厦门XX医院公安监管病区”,法人代表为合作医院负责人。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设立专门的监管病区管教中队,具体负责公安监管病区、体检中心的安全管理和执法工作。

七、工作步骤

㈠1月30日前完成公安机关与合作医院的合作协议签定。

㈡6月15日前完成合作医院公安监管医疗病区设施改造及门禁、监控等安防系统建设。

㈢6月25日前完成合作医院公安监管医疗病区的公安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配置,制定工作职责规范;完成岛内、岛外两处公安监管体检中心建设。

㈣6月30日前正式启动公安监管医疗病区、体检中心运作。

八、工作要求

㈠思想高度重视。推进公安监管医疗病区和体检中心建设,对于提高我市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专业化水平,保障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切实把公安监管医疗病区和体检中心建设列为重要工作任务,共同推动此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㈡加强协调配合。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承担监管医疗病区基础设施、安全技术系统等建设,派驻警力进行行政管理、监管执法和安全监管等工作。市卫计委负责指定、协调合作医院派驻医务人员承担医疗卫生工作,并提供医疗管理、专业人员配备、医疗设备保障等工作支持;市发改委负责协助做好公安监管医疗场所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㈢加快建设进度。各单位要严格按方案要求,对照工作计划,紧盯工作任务,定期梳理进度,协力破解难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公安监管医疗场所和体检中心建设任务,确保按时建成投用。市综治办将公安监管医疗场所和体检中心建设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监管场所安全文明管理考核。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月25日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关于公安监管医疗病区和体检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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