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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关于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9-11-17 11: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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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关于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渔业(农业、水产、畜牧水产、农林水务、水利水产)局(办):

    为大力开展水产健康养殖创建,扩大健康养殖示范规模,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推进现代渔业建设,根据《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赣农办字[]50号)转发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渔〔〕17号)及《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32号)文件精神,我市将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创建活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通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全省新创建50家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九批)。充分发挥创建活动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健康养殖示范从点上创建向整县创建推进,实现全县范围内的养殖场、合作社全面达到健康养殖要求,形成健康养殖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全省渔业健康养殖水平。

  二、 创建要求

  (一) 示范县创建

  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两年为一个周期。申报参加示范县创建活动的县(市、区)在两年内应达到以下要求和标准:

  1、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创建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写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县级财政投入水产养殖的资金规模不少于投入农业资金的10%,制定颁布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

  2、具有较大产业规模。县(市、区)内养殖面积20000亩以上、养殖产量10000吨以上。

  3、规划确权制度完善。依法编制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水域、滩涂发展水产养殖,严格保护规划内的养殖水域、滩涂,无违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严格保护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率90%以上(按上一年度统计的养殖面积计算)。

  4、行政管理能力较高。建立养殖场数据库。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用饲料和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率均为100%,生产、经营规范,市场秩序良好。建立健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乡村兽医备案制度,检疫阳性样品生产场的阳性苗种依法处理率100%。

  5、质量安全监管到位。对养殖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以及10%以上零散养殖户必须进行水产品药残抽检,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95%以上,药残检测超标产品依法处理率100%,没有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6、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县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社会化服务机构健全,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组织完善。有关机构的公益事业有财政预算支持,积极开展健康养殖技术培训、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和病害防治服务,没有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流行和蔓延。

  7、养殖生产条件优良。建立全县(市、区)养殖面积10%以上的核心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生产。养殖水源水质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养殖废水达标排放。80%以上养殖区域通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积极开展养殖池塘、网箱、工厂化养殖车间标准化改造,集中连片的养殖池塘100%、分散的养殖池塘60%以上达到标准化要求。80%以上的工厂化养殖、设施养殖实现循环水养殖。60%以上的生产单位使用增氧、投饵等养殖机械。

  8、健康养殖措施落实到位。养殖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制订有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养殖生产单位全面建立养殖生产、药物使用和产品销售三项记录。有专用的药物(含清塘、消毒、水质底质改良用品)、饲料储存室,有严格的入、出库管理制度和台账,产品实现可追溯。不使用“三无”投入品。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水生动物防疫和质量安全监督技术人员。

  9、产业化、组织化程度高。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至少有5家以上部、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企业、企业+农户、渔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等组织形式所经营的养殖面积占全县(市、区)养殖总面积的比例达60%以上。销售水产品实现品牌化经营。

  (二)示范场创建

  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主要要求如下,具体可参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九批)创建标准》(附件1)。

  1、创建单位持有效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

  2、创建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3、以池塘养殖为主的创建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西部地区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

  三、 工作进度安排

  (一)示范县创建工作进度安排

  各地需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县参加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全年均可申报。申报县渔业主管部门自愿提交参加创建活动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申请表》(附件2)、创建工作方案、其它证明材料等。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经所在地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渔业局。

  (二)示范场创建工作进度安排

  1、3-4月,启动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创建工作。示范场申报应以池塘养殖方式为主,积极引导养殖龙头企业和渔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与。申报单位组织申报材料,报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检查核实后统一汇总报各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请各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九批)创建标准》审核、推荐示范场创建单位,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九批)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将原件1份于5月8日前报市渔业局生产科,同时发送电子版。

  2、5-10月,各创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各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对创建单位和前八批示范场进行检查指导,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九批)考核验收工作要求》(附件4),组织对创建单位考核验收。10月底前,各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将《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九批)评分表》(附件5)(加盖复查单位公章)汇总,验收组成员签字,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九批)基本信息汇总表》,将原件1份于10月31日前报送省渔业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评分表未加盖复查单位公章或逾期未报的,均为不合格。

  四、工作要求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创建活动达到良好效果。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与。要继续争取地方政府对此项工作的支持,整合相关项目,积极支持申报单位开展创建工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条件,积极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示范基地和示范县创建工作,推动水产健康养殖全面发展。

  联系人:陈里林、陈登玲;

  联系电话:0792-8583575;

  邮箱:jjfish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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