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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以《员工手册》和《奖惩政策》解除员工是否合法?

时间:2020-08-30 20: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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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以《员工手册》和《奖惩政策》解除员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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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自1999年12月1日进入好又多则徐路分公司处上班,2000年3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2月10日起,合同约定在营运部担任主管工作。11月28日,好又多则徐路分公司向刘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

分公司以《员工手册》和《奖惩政策》解除员工是否合法?

沃尔玛公司为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好又多则徐路分公司为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沃尔玛公司与好又多则徐路分公司属于法律上两个相互区别的用人单位。好又多则徐路分公司为独立的用人单位,亦有独立的工会组织,好又多则徐路分公司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关系管理工具,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民主程序规范要求,规章制度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的上级单位、关联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履行民主程序的规定则不能适用于劳动者,即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直接对子公司或子公司的分公司的劳动者产生效力。

根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本案中,好又多则徐路分公司提交12月10日和8月23日的《会议纪要》、《员工签到记录表》,用以证明《员工手册》、《奖惩政策》等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本院认为,分享会的会议目的是分享及告知部分员工新政策的内容,员工签名仅能作为出席证明。该分享会仅可视为对规章制度的公示,好又多则徐路分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该分享会并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其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将确定的议题和议案送达职工代表,也不能证明有三分之二职工代表出席会议并且有超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决议。因此,沃尔玛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奖惩政策》等规章制度,未经好又多则徐路分公司民主程序制定并通过,仅通过分享会方式不能认定为好又多则徐路分公司的规章制度,亦不能作为好又多则徐路分公司管理员工的依据。

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当然适用于子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员工手册的通过过程并未经过子公司的民主程序,那么仍无法对子公司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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