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入职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中约定根据公司发展和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变动员工的岗位,后来我的业绩不好,公司要把我调到外地,我不服,现在公司要以不服安排开除我,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因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采取书面形式,你公司单方面变更应属无效。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应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并且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向劳动者公示。公示后,劳动者应当遵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公司没有协商一致单方面通知刘某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