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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一起恶势力集团 “套路贷”犯罪案件当庭宣判

时间:2019-01-26 12: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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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一起恶势力集团 “套路贷”犯罪案件当庭宣判

6月19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陈某柱等8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和陈某柱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对沙某、肖某等其他6名被告人根据各自所犯罪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1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这是城中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宣判的第二起恶势力集团“套路贷”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12月至1月,被告人陈某、陈某柱等人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西宁市成立信莱公司、金保公司等多个公司专门从事放贷业务,通过张贴、发放小广告等形式,以“无抵押信用贷款、快借”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并雇佣被告人肖某、安某宏等人到公司从事签订合同、催讨逾期欠款等活动。其公司在诱骗被害人抵押房产证、提供担保人后,与借款人签订申请借款登记表、借条、借款须知及虚构的租房协议。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家访费”、“考察费”、“首月利息”的名义,扣减贷款,使被害人实际取得的贷款本金数额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同时以被告人祁某的名义开设账户,发放贷款及收取还款。后以肆意提高利息、通过他人账户走账等方式赚取高额利润。在被害人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及虚高债务时,被告人陈某、陈某柱多次安排、指使多人采取电话滋扰、上门纠缠、辱骂、胁迫、殴打被害人及其亲属、上门堵锁眼、油漆喷字、强行带至公司、强行闯入室内、强行入住等手段威胁、恐吓被害人及其亲属,迫使被害人亲属、朋友提供担保、重新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后,通过诉讼或以暴力、胁迫手段侵占被害人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注册成立多家贷款公司,纠集被告人沙某、肖某等人,以公司为依托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该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由公司单方保管的“借贷”、“抵押”等合同,采取签订虚构的租房协议,掩盖其收取高额利息的真实目的,后又以肆意提高利息的方式虚增债务,并借助威胁、滋扰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实施“套路贷”犯罪,其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陈某、陈某柱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遂按照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所犯罪行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来源/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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