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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岁深圳女孩华山遇害 近日家属向景区索赔300万 狮子大开口?

时间:2020-09-07 1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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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岁深圳女孩华山遇害 近日家属向景区索赔300万 狮子大开口?

7月16日,27岁的深圳女孩彭雯(化名)独自前往华山风景区游玩时失踪,三天后其尸体被当地警方找到。当天犯罪嫌疑人自首,其为甘肃天水籍男子杨某某,1991年出生。根据警方的通报,犯罪嫌疑人在抢劫彭雯的手机等财物之后将彭雯杀害,并将尸体藏匿于景区一隐蔽岩洞内。目前该案尚在调查之中。

近日,彭雯的家属向景区索赔300万元,其委托的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犯罪嫌疑人是逃票进入华山景区的且事发地距离景区门口较近,景区监控设备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面对这样的后续,网友们看法不一。有的人认为逃票进入景区意味着景区管理确实不到位,理应赔偿,一条人命300万合情合理;也有的人认为,该赔,但300万属狮子大开口;当然还有的人认为,家属此举属“死哪讹哪”,嫌犯逃票与否与彭雯被害没有因果关系,景区无法预防他人犯罪,这样的家属不值得同情。

那到底,景区是否具有赔偿的责任呢?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该条规定的即为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如果能够认定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对于彭雯的死亡损害,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景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问题是,如何界定华山风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如果被害人是因为景区中某座桥年修失修塌了而死,那么显然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被害人是由第三人所害。

依据家属及其委托的律师的观点,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主要有——第一,犯罪嫌疑人是逃票进入景区的;第二,景区内监管设备不完善。我们一条一条的看看。首先逃票进入景区,华山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境内,东西长15公里,南北宽10公里,景域面积约148平方公里,对自然风景区有了解的朋友们都知道,像这样的非密闭的风景区如果想逃票,总有各种各样的办法,尤其是在当地人的协助下。所以我认为,单纯的只知道逃票进入景区并不能直接认定景区管理不到位,而是要确定嫌疑人从何处进入景区,如果是从检票处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而进入,那么景区则有责任。否则,嫌疑人逃票进入景区,景区也是受害者。

其次,监控设备不完善。其实景区没有必须监控全覆盖的义务,我们不要说这样的自然风景区监控未覆盖的比比皆是,即使很多应该安装监控且已经装了监控,事发时监控设备临时坏掉的,事发后也未见谁由此受到了追究。所以,这一点并不意味着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的信息,从法律层面看很难认定华山风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最终认定了其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但根据《侵权责任法》,其也只需承担补充责任,生命无价,但是在生命逝去以后的赔偿却是有价的,再怎么说本案中补充责任也不可能达到300万。

当然家属提出300万的赔偿价码,不见得其预期就是300万。这也不算是狮子大开口,只是一种索赔的策略而已——出价高一点,有议价的空间。300万,去掉一个“0”可能比较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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