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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严惩处!江苏高院发布妨害疫情防控案件审理指南

时间:2022-05-20 17: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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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严惩处!江苏高院发布妨害疫情防控案件审理指南

为加强全省法院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记者了解到,指南针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六大类四十一个罪名,明确了罪名适用的主要情形和案件审查的重点事实证据,同时就社会关切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为审判实践提供指引。

指南明确,要依法从严惩处抗拒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对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1)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与他人密切接触的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以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患者,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应当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3)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而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根据行为人对自身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认知程度、行为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危险程度以及有无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综合判断。

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导致未及时发现密切接触人员或者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

在就诊或防疫检疫等过程中,隐瞒疫情相关接触史、旅居史,逃避接受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后,及时主动向医疗、疫情防控机构报告相关接触史、旅居史,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构成坦白、自首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江苏经济报记者 耿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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