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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0-11-22 05: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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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朱某某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基本案情】

3月30日,泰兴市公安局接泰兴市政府通报,泰兴市古溪镇野芹村村委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员反映该村居民朱某某系境外返回人员,且未按政府防疫规定报告行程并采取隔离措施。经调查,3月17日,朱某某(男,泰兴市古溪镇人)与妻子洪某二人由澳门返回泰兴,未按规定向社区报告行程,被社区核查发现后,二人拒不承认境外行程史、履行报告义务,社区按规定决定对其进行居家隔离,在居家隔离期间,朱某某仍无视居家隔离规定,要求外出活动,3月29日被转为集中隔离。目前,泰兴市公安局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为由,依法对朱某某及洪某受案调查。待隔离期满后,公安机关将开展进一步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罚。

【法律释义】

本案中朱某某等二人故意隐瞒澳门旅行史、未按规定及时向村居(社区)报告、不执行隔离观察措施,鉴于该二人经核酸检测和体温检测未发现异常,尚不能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人,不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但朱某某等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朱某某等二人的行为应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进行处罚。

当前,疫情防控仍处于关键期,仍然面临疫情境外输入和境内反弹双重风险。各地政府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相继发布疫情防控通告,加强境外入苏人员疫情防控工作,并通过多种渠道对相关人员作出提醒,但仍有极少数入境人员不遵守入境规定,不配合落实隔离观察等措施。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境外行程、接触史、旅居史,或者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司某某虚假网购口罩诈骗案

【基本案情】

2月6日至9日间,司某某利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对紧缺防护物品的需求,扮成“微商”,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虚假口罩销售广告视频和图片,采取骗钱后通过顺风快递发空包、提供虚假快递单号、手机关机、不回复等手段,先后诈骗姜某某、管某某等人“货款”合计21万余元,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物资市场秩序。案发前,司某某因担心骗局败露,以“操作失误”为由,退还被害人“货款”10万余元。2月25日,丰县法院依法判处司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律释义】

承办检察官认为,司某某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属于电信诈骗。

此案提醒大家在购买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物品时,应当选择正规的实体药店或者电商平台,对社交群、朋友圈里那些“卖口罩”的人要注意防范,尤其当遇到“私下”转账支付、提供验证码等要求时,更要提高警惕。

案例三

业某某冒充疫情防控人员实施抢劫案

【基本案情】

业某某(男,30岁,南京籍)为偿还债务,经事先踩点后,于2月11日下午携带胶带、水果刀至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居民楼,冒充防疫人员,以登记疫情为由欺骗被害人赵某某将门打开,闯入室内,采用胶带捆绑、持水果刀威胁等手段,向赵某某索要八千元。赵某某被迫在网上向同事借款二千元,通过支付宝将该款充入业某某的游戏平台帐户。业某某威胁被害人不准报警,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当天即被其全部消费。2月12日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近亲属代为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二千元并取得谅解。目前,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业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业某某服判未上诉,并向被害人道歉。

【法律释义】

本案中,业某某公然冒充防疫人员,持刀入户实施抢劫犯罪,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严重妨害了正常的疫情防控秩序,应当依法予以严惩。警方提示,上门防疫核查一般会由防疫人员、网格员、社区基层干部等参加,不会单人上门检查。住户要核实来人身份后才可开门。

案例四

季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常熟市东南街道安排小康村工作人员协同公安机关在银通路南岗亭设置疫情防控监测点,对进入该村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和体温测量。2月4日晚18时许,季某某(男,38岁,江苏常熟人,先后5次因吸毒、赌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故意伤害被治安处罚、2次因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处刑罚)驾驶小型轿车经监测点离开该村后又折回,临近监测点卡口拒不停车接受检查,被正在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警辅欣某拦截并拔走车钥匙。季某某遂对防疫志愿者进行辱骂、推搡,并连续殴打上前制止其行为的警辅欣某头面部数拳,阻碍上述人员执行公务。

经鉴定,被害人欣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季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达9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判处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律释义】

季某某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破坏疫情防控秩序,引发社会关注。检察机关在办案时依法适用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经审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辅警欣某当天系受公安机关指派,配合属地基层组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符合“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检察机关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证据,认为当天欣某的执行公务行为理性克制,并无瑕疵。在疫情防控期间,季某某采用连续拳击方式殴打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欣某,旁边有大量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社会公众围观,其行为破坏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

案例五

刘某某、王某某销售伪劣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河南某药业公司销售员,王某某系河南某中介公司从业人员。1月24日,刘某某通过王某某的联系,购买小作坊生产的假冒“飘安”牌、“华康”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54箱,共计51.6万只。同日,刘某某、王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口罩并非正规公司生产、进货渠道不正规且缺少有效合格证的情况下,以24.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江苏宿迁某医药销售公司。1月26日,上述口罩出售给4家政府单位用于疫情防控一线使用。同日,相关单位发现30箱“飘安”牌口罩合格证所载生产日期为“2月6日”且口罩质量较差,遂予以封存。因口罩存在质量问题,医药销售公司全额退还了已收货款,并收回尚未使用的6箱口罩。

经鉴定,上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细菌过滤效率为40.1%至53.3%之间,不符合产品标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要求(≥95%)、且口罩带断裂强力为3.8N-9.2N之间,也不符合标准(≥10N);经河南省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鉴别为假冒产品。

2月28日,宿豫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法律释义】

本案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个罪名,在查清涉案金额的情况下,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个较重的罪名处理。

案例六

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案发前在湖北省武汉市从事个体经营。

1月17日晚,王某某从武汉返回淮安区家中,1月18日至1月20日先后2次出入某公共浴室。1月26日,王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王某某被隔离治疗期间,淮安区防疫人员先后3次询问其回淮后的接触史、活动史,王某某均未如实告知自己两次出入该浴室的情况。2月3日,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审查,王某某才承认上述活动轨迹。经统计,因王某某的隐瞒行为导致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造成68人被隔离。

2月14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以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3月20日,淮安区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淮安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4月3日,淮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并当庭宣判,王某某表示认罪服判。

【法律释义】

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系全省首例因新冠肺炎确诊病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隐瞒疫情相关接触史、活动轨迹,导致未及时发现密切接触人员或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

案例七

唐某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至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视其住院的父亲。该院副院长、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后再进入,后又阻止其在输氧的病房内抽烟,被告人唐某某遂殴打周某某头面部及颈部,将其眼镜打掉在地,并用脚踩坏。该院院长王某某、病人家属姚某某出面劝阻,亦被被告人唐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建湖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释义】

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医务人员是疫情防控的中坚力量,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重要保障。“两高两部”于2月6日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唐某某不按规定佩戴口罩进入医院,并在医院输氧的病房内抽烟,影响医疗机构安全,并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例八

吴某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仲裁案

【基本案情】

初,南通某纺织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歇业,拖欠吴某某等24人工资。该公司负责人对讨薪人员避而不见,吴某某等人催要工资不成,到所在镇政府集体上访,镇政府多次协调无果。

如东县检察院经审查确认,该公司拖欠24人共19.7万元工资,其中吴某某等17人工资争议纠纷符合仲裁申请条件,另有顾某某等7人超龄职工可通过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解决纠纷。检察机关遂支持吴某某等17名农民工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邀请检察机关参与仲裁庭前调解。经调解,促成吴某某等17名农民工与企业达成调解协议。顾某某等7名超龄员工也通过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调解成功。

案例九

灌南县检察院督促县交通运输局

对非法运营车辆妨害疫情防控问题依法履职案

【基本案情】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政府持续加大对公共交通管控力度。1月23日,灌南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一起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中发现嫌疑人周某跃通过微信群联系,长期驾驶私家车长途带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及时与灌南县交通运输局进行磋商,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人员投入、加大对集散路口等的查处力度,联合网监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强化信息沟通,减少“黑车”约车途径。灌南县交通运输局积极落实检察建议,立即与灌南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截至目前,已查扣非法运营车辆22辆。

考虑到该类违法情形还涉及到省内其他地区,江苏省检察院经研究及时向省交通厅发出工作提醒函,建议在全省范围内加大对黑车非法长途载客的查处力度,保障疫情防控大局。江苏省交通厅采纳了建议,于2月8日向全省发出严控疫情不坐黑车的倡议书,并在全省范围内部署专项整治行动。

案例十

海安市检察院制发“检方关注函”

助力残疾儿童康复之路

【基本案情】

1月30日,海安市残联康复部原主任吴某与某康复中心负责人王某合谋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残疾儿童康复专项资金60万余元被判刑。4月12日,海安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海安残联未能及时追回23万余元残疾儿童康复专项资金,致使受侵害的91名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未能得到弥补。春节后,全市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受疫情影响,难以正常开展。

检察机关认为,海安市残联作为残疾儿童服务机构的主管单位,应履行对残疾儿童康复资金的法定管理职责,而残联怠于履职导致康复资金无法及时追回,影响了众多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正常开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该院于底向残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于1月收到其回复,残联已追回专项资金,采取多种措施弥补残疾儿童权益,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长效监管。

【法律释义】

残疾儿童作为困境儿童中的特殊群体,他们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侵害对象,而且在受到侵害后难以维权,自身的一些正常权益也较难得到有效保障,正如本案中吴某、王某,采取“减少康复训练服务次数、提高单次服务补助费”的手段不仅侵害了国有资产的权益,更损害了残疾儿童的利益。残联作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没有维护好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残联履职,实现对残联监督零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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